第一,要加快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具体内容更包括:构建农业绿色发展制度体系,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耕地休耕轮作、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制度;构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度体系,推动建立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转移防控机制,构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短板。
第二,要着力实施好农业绿色发展重大行动。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200个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推动形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可持续运行机制;强化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在150个重点县开展果菜茶全程绿色防控试点;强化秸秆地膜综合利用,以东北、华北地区为重点,建设150个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打造20个典型示范样板。做好100个地膜治理示范县建设。
第三,要稳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把农村建设成为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长效机制,发挥好村级组织作用,增强村集体组织动员能力,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垃圾收集转运等服务,同时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开展环境整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学习借鉴浙江等先行地区经验,及时总结推广一批先进典型。
第四,要大力推动农业资源养护。加快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强化农业生物资源保护,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
第五,要显著提升科技支撑能力。突出创新联盟作用,依托畜禽养殖废弃物等国家科技创新联盟,开展产学研企联合攻关;加强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促进产业与环境科技问题一体化解决;集成推广典型技术模式,发布重大引领性农业农村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技术,推介一批优质安全、节本增效、绿色环保的主推技术。
2、农村环境改善三项建议?1.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因地制宜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应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全面排查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工业企业、垃圾堆放等环境风险源,进行规范化整治。对“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水质每季度监测1次,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2.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以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为重点,采取城带村、镇带村、联村和单村等方式,加快农村地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解决5个村污水处理问题。加强农村环境整治要达到以下标准要求: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0%,黑臭水体整治率达到8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整治完成率达到80%,村庄环境干净整洁。
以垃圾分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重点,扎实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规范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行政村生活垃圾处理基本实现全覆盖。
3.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
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制定农药、化肥、农膜等投入品和废弃物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全程绿色防控。化肥、农药利用率持续保持在40%和45%的较高水平。加强农业废弃物管理。持续推进农膜回收行动,以标准地膜应用、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健全回收网络体系,完善农膜回收处置模式,加快可降解农膜应用示范,着力解决农田“白色污染”问题。
3、减少水污染的措施有哪些?治理水污染的措施:首先对污染源进行处理,杜绝工厂、养猪场把污水、粪渣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应集中处理,避免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然后,对河边、河道中的建筑材料(已废弃的)进行清除,并对水道进行整改,进一步将河内的垃圾、淤泥清除,可动员沿岸居民及利用大型机器清除。后在河边种树,植草皮,建立绿化带,避免沙土流失。为了对河道环境的保障,应对附近的工厂、养猪场等加大管理力度,对污染河流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并且对沿岸居民及全体市民进行环保教育,增强环保意识,河流的环境,主要还是在于大家的思想意识,故人们应自觉保护河道,保护环境。拓展资料:八大防治措施:
1、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削减工业污染,对钢铁、电力、化工、煤炭等重点污染行业推广废水循环闭路的零排放制度,切实加强对污染排放单位的审核和监督。
2、加快建设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社会。进一步研究工业节水管理办法,规范企业节水范围,对水污染重点排放行业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和节水标准。
3、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与资源化。从根本上避免城市水环境继续恶化,另外还要完善城市排水系统,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的技术水平。缺水城市在规划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要安排回用设施的建设,开展污水处理的深度处理。
4、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综合防治面源污染。今后主要推广有机肥,制定农药、化肥的减量计划,切实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
5、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6、科学合理地调配水资源,保证生态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应以保护水环境功能为前提,兼顾水资源上、下流域的需求,要按照水资源可开发总量来发放许可证。
7、要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要制定全国城市和农村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规定,在水源地保护区内严格限制各种开发活动。
4、喷洒农药温馨提示?尊敬的各位业主:
您好!为美化小区环境,防治病虫害。物管办即日起将对小区树木、花草进行农药喷洒。在消杀过程中,有少量药物略有气味,但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请各位业主不必担心。
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一、喷洒期间,请各位业主照顾好自己的孩子,不要接近喷药中的工作机和已喷药的绿化带。有宠物的业主,外出遛犬时,请看管好宠物。
二、消杀药力将会持续一段时间,尽量避免接触草坪、树木等绿植,若无意触碰,请及时清洁双手。
望各位业主相互转告,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5、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已由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6月23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8月2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控制、分类施策、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推动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由**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依法行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推广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发改、科技、财政、自然规划、水利湖泊、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八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其他负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举报。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将转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人民**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规划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编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划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
县级人民**应当根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规划、水利湖泊等部门,科学设置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对农业生态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纳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定期公布农业生态环境信息。
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规划、水利湖泊、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根据农业生态环境状况、经济条件、技术装备水平,制定、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建立跨县江河、湖泊、水库的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
第十六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农业面源污染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根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或者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目标,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支持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促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纳入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自然规划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计划和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按照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和依法回收、利用、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一条农药**者应当向农药**者开具农药**处方单,指导农药**者科学选购与正确使用农药,并将农药**处方单纳入农药**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应当鼓励、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测土配方施肥、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推进化肥使用减量增效。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应当鼓励、支持农用薄膜生产者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引导农用薄膜**者、使用者**或者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应当组织建立农作物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推动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应当鼓励、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将食用菌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作为栽培基质、饲料、肥料和燃料等,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应当鼓励、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田间堆肥、挖坑沤肥、直接还田、配置处理设备等措施,就地就近利用处理果蔬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的回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散养户应当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等设施,将畜禽粪污就地就近消纳或者交由第三方治理单位处理。
第二十九条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向环境排放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记入养殖记录,并保证养殖记录内容完整、真实。
第三十一条畜禽养殖专业户可以自行配套农田、园地、林地等,或者与其他养殖、种植经营者等合作,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消纳利用。具体消纳配置参数,由县级人民**按照当地土地的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
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采取防治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和健康养殖模式。
第三十三条水产养殖者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排放水产养殖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在环境敏感区和大中型灌区内,县级以上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设生态缓冲带、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退水、鱼塘尾水和地表径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规划等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休耕、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规划等部门研究、推广、应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水平。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投入,设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应当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引导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经营**组织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有关排放标准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记入养殖记录,或者未保证养殖记录内容完整、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处置农业废弃物所产生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超越环境质量标准,造成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二)农业投入品,是指农药、兽药、化肥、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三)农业废弃物,是指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食用菌废弃物、果蔬废弃物、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废弃的其他物质。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派出的区域性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有关县级人民**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好文:农业农村部:抓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坚持推进绿色春耕
刘莉华介绍说,在化肥减量增效上,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了今年主要农作物科学施肥的指导意见,在300个粮棉油生产大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试点,集成推广高效施肥技术和新型肥料产品,示范带动科学施肥,减少化肥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
“在农药减量上,实施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控行动,创建100个绿色防控示范县,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新型高效的植保机械,发挥好4.3万个植保服务组织的作用,大力推进统防统治。”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