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农药流入生产领域,根据
2.第二条省农业厅依据农业部农药监督抽查安排和省农药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全省农药监督抽查计划
3.第三条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是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4.第四条开展监督抽查抽样工作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出示农业行政
2、山东省小麦春季管理技术意见?一、适时**划锄,增温保墒控旺长
春季麦田**是提墒、保墒、增温、抗旱、控旺的有效措施。**可压碎土块,弥封裂缝,沉实土壤,减少水分蒸发,使土壤与根系密接起来,有利于根系吸收养分。对吊根苗和耕种粗放、坷垃较多、秸秆还田质量不高导致土壤暄松的地块及旱地麦田,一定要在早春土壤化冻后进行**,增温保墒,避免早春寒潮降温冻伤麦苗;对长势过旺麦田,在起身期前后**,可以抑制地上部生长,起到控旺转壮作用。
划锄可有效保墒增温促早发,对群体偏小、个体偏弱、发生冻害的麦田效果尤为显著。各地要及早组织发动农户在早春表层土化冻2厘米左右(顶凌期)对各类麦田进行划锄,以保持土壤墒情,提高地表温度,消灭越冬杂草。在春季浇水或雨后也要适时划锄。早春**应和划锄结合起来,先压后锄,达到土层上松下实、提墒保墒增温抗旱的作用。
二、因苗分类指导,科**筹肥水
(一)受冻麦田。对于越冬期冻害较重的麦田,要立足“早管促早发”的原则,早春适时划锄,去除枯叶,改善麦田通风透光条件,促进新生叶加快生长;土壤解冻后及时追肥,亩追施**素15千克左右,缺磷地块亩施氮磷复合肥20千克左右,促进麦苗早发快长。
(二)旺长麦田。旺长麦田一般冬前亩茎数达80万以上。这类麦田由于群体较大,易造成田间郁蔽、茎秆纤弱、后期倒伏。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可抑制无效分蘖发生和基部节间过度伸长,调节群体结构,提高小麦抗倒伏能力,是控旺苗转壮的重要技术措施。旺长麦田要在返青期至起身期进行**。旺长严重地块可每隔7~10天**一次,共**1~3次。
2.喷施化控剂。过旺麦田,在小麦起身期前后喷施植物生长抑制剂,抑制基部节间伸长,促进根系下扎,控制植株过旺生长,防止生育后期发生倒伏。
3.因苗肥水管理。对于有“脱肥”现象的过旺麦田,可在起身期追肥浇水,防止过旺苗转弱苗;对于没有出现脱肥现象的过旺麦田,早春不要急于施肥浇水,应在**和喷施化控剂等措施的基础上,肥水后移,一般在拔节后期亩追**素15千克左右。
(三)三类麦田。三类麦田多属于晚播弱苗,春季田间管理应以促为主。要通过“早划锄、早追肥”等措施促进苗情转化升级。一般在早春表层土化冻2厘米左右开始划锄,拔节前力争划锄2~3遍,增温促早发。同时,在早春土壤化冻后及早追肥,促根增蘖保穗数。只要墒情尚可,应尽量避免早春浇水,以免降低地温,影响土壤透气性,导致麦苗生长发育延缓。待日平均气温稳定在5℃时,可以同时施肥浇水,每亩施8~10千克**素;到拔节期每亩再施8-10千克**素,促进穗花发育,增加穗粒数。
(四)二类麦田。二类麦田的冬前群体一般为每亩45-60万,属于弱苗和壮苗之间的过渡类型。春季田间管理的重点是促进春季分蘖的发生,巩固冬前分蘖,提高冬春分蘖的成穗率,一般在小麦起身期进行肥水管理,可浇水并亩追**素15-20千克。
(五)一类麦田。一类麦田属于壮苗麦田,在管理措施上要突出肥水后移。对地力水平较高,群体70-80万的麦田,要在小麦拔节中后期追肥浇水,以获得更高产量;对地力水平一般,群体60-70万的麦田,要在小麦拔节初期进行肥水管理,可随浇水亩追施**素15~20千克。
(六)旱地麦田。应在早春土壤化冻后抓紧进行**划锄、顶凌耙耢,以提墒、保墒。弱苗麦田,可在土壤返浆后,借墒追肥,促苗早发;一般壮苗麦田,应在小麦起身至拔节期间借雨追肥。一般亩追施**素12千克。对底肥没施磷肥的要在氮肥中配施磷酸二铵,促根下扎,提高抗旱能力。
三、绿色精准用药,防控病虫草害
今春各地要密切跟踪病虫草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及早备好药剂药械,科学预测预报,搞好专业化统防统治,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治。
返青拔节期是纹枯病、茎基腐病、根腐病等根茎部病害的侵染扩展高峰期,也是麦蚜、麦蜘蛛的危害盛期,要选用对路药剂进行防治。防治纹枯病、茎基腐病、根腐病等根茎部病害,可选用井冈霉素、噻呋酰胺、**类药剂;防治麦蚜,可选用高效氯氰菊酯、噻虫嗪等药剂;防治麦蜘蛛,可选用阿维菌素、联苯菊酯等药剂;对于未经种子处理的麦田,返青后地下害虫为害死苗率达10%时,可结合锄地用辛硫磷配成毒土撒施;注意提前做好小麦条锈病等重大流行**害的预防控制。
小麦返青以后要适时开展春季化学除草。早春气温波动大,喷药要避开倒春寒天气,喷药前后3天内日平均气温在6℃以上,日低温不能低于0℃,白天喷药时气温要高于10℃。要根据麦田杂草群落结构,分类科学选择防控药剂,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上的推荐剂量和方法喷施除草剂,避免随意加大剂量造成小麦及后茬作物产生药害,禁止使用长残效除草剂如氯磺隆、甲磺隆等药剂。
3、农药店可不可以在幼儿园附近开?,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制度明确规定,农药经营者凭农药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农药店人员中至少有1人拥有农技职称或受过正式培训,拥有2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并且不得与学校、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不得兼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
4、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防止乱占滥用耕地,保证农业生产稳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系指本地区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规划人口高峰年内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国家对本地区农产品的需要所必须确保的稳产高产农田。
第三条各级人民**应当根据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下称保护区),加强保护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各级人民**的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称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区的划定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农业部门负责保护区内农田的地力建设和生产管理。
第四条划定保护区应在市、县(含县级市、神农架林区、同下)人民**领导下,统一规划,制订方案,由乡、镇人民**具体实施。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负有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
保护区内的农田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保护标志,制订保护措施,层层落实保护责任制。
第五条保护区纳入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非保护区内,应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定保护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划为保护区的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未经县以上人民**批准,不得擅自在保护区的耕地内建房、建坟、采矿、挖沙、取土、建窑。
经批准征(拨)用保护区内耕地的,除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外,凡占用一亩,由用地单位开垦两亩。无后备资源开垦的,由用地单位按被征(拨)用耕地年产值(年产值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下同)的五倍交纳基本农田开发补偿费。
基本农田开发补偿费专门用于耕地开发和农田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具体收费及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牧业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县应根据发展需要,编制预备保护农田的计划,有步骤地扩大保护区范围。同时,合理规划,积极开发新耕地。
第八条农业部门要建立保护区农田质量档案,监测农田质量和地力变化,制定养地投入指标,建立地力补偿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和实施中、低产田改造规划和农田建设规划,建设稳产高产农田。
全省耕地地力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承包经营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农田,维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增施有机肥,科学施用化肥,合理耕种和轮作,严禁掠夺式经营和破坏土地,不得闲置抛荒土地。
第十条因防洪、加固堤防等必须在保护区内取土的,可在预先确定的范围内取土,遇抢险等紧急情况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严禁向保护区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不准施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对原建的有污染的企业和工程,应限期治理。严禁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的企业和工程。
第十二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管理、建设保护区和保护耕地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非法占用保护区内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复耕地原貌,并处以每平方米五至十五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分别责令回填、移植、迁建、恢复耕地原貌,并按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除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御的因素外,抛荒保护区内耕地的,可由土地发包单位按邻近耕地当季产值的一至二倍收取抛荒费。此项费用作为村组的生产共同费用。抛荒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收回耕地,另行发包。
对土地承包者掠夺经营,不当耕作,致使农田地力下降、质量变坏的,责令恢复地力,并由土地发包单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区内耕地造成污染的,责令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所有罚没收入一律交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收受贿赂、**的,由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贵州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农村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各市(州)**、贵安新区管委会制定保护管理办法,并加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用于集中式供应生活饮用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溪潭、地下河(泉)、地下水井等水源,供水人口原则为1000人以上。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饮用水水源责任**名单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县级以上**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实行最严格保护,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证水质水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条各级**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调整产业结构和规划项目布局,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七条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依照国家相关划分技术规范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非完全封闭式饮用水输水河(渠)道应划分一级保护区或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根据技术规范可只划定一级保护区。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类别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按类型分为河流型水源保护区和湖库型水源保护区,按级别分为中心城市水源保护区、县城水源保护区、乡镇水源保护区以及农村水源保护区。中心城市为贵阳、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凯里、都匀、兴义9个城市建成区。县城为县级**所在镇(街道、社区)。
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提出划分方案,报省**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协商提出划分方案,协商不成的,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国土资源、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提出划分方案,征求省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批准。
省**可以依法委托市(州)**、贵安新区管委会对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批复。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所在地**应当对拟选水源地进行现场踏勘,核实确定水源地范围、水源补给供水水量、拟划定保护区内的自然生态地理地貌、水文水利、污染源分布等情况,制定污染源整治方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需由所在地责任**严格审核,明确审核责任,提出明确意见后上报省**。
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取消和替换,确有需要调整、取消和替换的,应当充分论证调整、取消和替换的必要性,严格按照第九条、第十条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在水功能区划中,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最优先的位置。
第十三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应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25),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明确地域界限并予以公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设置饮用水取水口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水质安全要求,同时还要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已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在严重污染水体清单内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生产、**、使用含磷洗涤剂;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其他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葬坟、掩埋动物**;设置油库;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建设畜禽养殖场,敞养、放养畜禽;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采矿。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从事旅游、垂钓、捕捞、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规划和建设公路、铁路等交通项目和输油、输气等管道项目,应尽量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穿越保护区的,应编制施工和营运期间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限制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的运输,严格按照预案建设环保应急设施。
第十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优先考虑和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水量、水质要求。对多功能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要维持其合理水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的供水对象及供水量供水,优先保障饮用水水源功能需求。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综合整治,限期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突出环境问题整改,防范和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完善保护区和流域内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清运机制,因地制宜处理村寨生活污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应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类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投入。
第二十一条因饮用水水源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污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管理、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水利、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县级以上**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质监测,共享监测信息。县级以上**应组织建设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分析监测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应当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开展一次水质监测,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开展一次水质监测。
第二十四条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执法,将饮用水水源监管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及时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应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饮用水水源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饮用水源地责任**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轻可能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流域内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处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和上一级**。
第二十七条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评估机制,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
对全省饮用水水源水质实施达标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不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擅自调整保护区范围、变更取水口位置和不按规定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具有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有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施行的《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黔府发〔2025〕17号)同时废止。
拓展百科知识:农药管理农药管理是按**颁布的法规和有关制度管理农药生产、储运、**和使用的行政措施。目的是保证农药的质量和施用安全,并防止或减少产生不良副作用。
道县农药包装废弃物归集中心墙上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标语。
2025年,湖南农药经营标准化门店建设稳步推进,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农药监管和包装废弃物收处体系建设更加完善,基本建成县乡村**监管体系,创新了回收体系,“渠长制”正在加快落实和推广。
会议现场。
会议透露,2025年,全省14个项目县共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归集点77个,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3850个,其中农药经营门店设置的回收站点有2164个,行政村设置的回收点有1302个,其他回收点有384个,基本形成了完备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
会议要求,要全面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加快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收处体系建设,将责任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强化农药市场监管,开展农药经营标准化门店建设,完善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建立企业诚信台账和档案,严厉惩处制造假冒伪劣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部分与会人员在道县湘谷源种业有限公司的示范门店学习该店的电子台账。
“农药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确保粮食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强化农药监管,加快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有利于净化产地环境,助力农业绿色发展。对于提升湖南农产品安全系数,抬升湖南农业品质意义重大。”吕运涛说。
会上,永州市道县、浏阳市、衡阳市衡南县、醴陵市、湘潭县、益阳市赫山区、岳阳县、邵阳市新邵县、资兴市、冷水江市、津市市、怀化市鹤城区、张家界市慈利县、湘西州永顺县等14个项目示范县进行了汇报发言。会后,与会人员集体前往道县湘谷源种业有限公司、道县盛欣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观摩了示范门店,前往道县农药包装废弃物归集中心、清塘镇濂溪大洞正禾农场的企业回收点进行参观,还在祥霖铺镇达头山村的万亩水稻示范区开展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志愿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