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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代 理 词
案 由:农药药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委托人:赵国英
代理人:张生贵
庭审时间:
庭审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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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接受本案原告方的委托由上京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为原告担任法律援助义务。本案涉及的是一起伤害“三农”的案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法2004第124号)规定的“坚决贯彻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对涉农案件按照能调则调、该判则判的原则及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处理。本案属农药使用技术性较强的纠纷,原告发现自家种植的甜瓜出现枯叶病状,到被告开办的农药销售店问诊购药寻医求治,被告听取原告的陈述,随即开出处方付给两种药(甲基硫菌灵四袋、代森锰锌四袋),并告诉使用方法:将两种药按每半袋兑一背壶,一亩地喷两壶的办法施药,原告施药后第四天发生药害,导致四亩瓜田全部死亡的后果,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查验原因,被告出具了一份书证告知去往消协处理,消协经过药害事故实验后确认原告瓜田损失系药害事故所致,经调解未果,原告提起诉讼。就此案件,代理人综合发表以下意见,请予定案参考:
一、被告不具备销售农药的资格,其违法经营农药的行为是造成原告瓜田损失的前提条件。
在法庭调查中,被告无法证明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出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系巴林左旗生产资料公司的,这与被告注册的“刘树勋种业公司”名实不符,系典型的借用证照行为,该行为违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
二、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经营的农药系合格产品,被告在法庭上出示的一份合格单复印件,不具证据规定的要件,只是生产厂家自书形成,不足以证明售给原告的农药质量合格。
被告一方在开庭时找来的三个证人系自家亲属,由于被告没有依据证据规定的期限向法庭提供出庭证人名单,而是在开庭时搞突袭,原告一时无法查知证人与被告的关系,后得知该证人系被告内弟的连襟和姻亲,由被告临时找来的帮亲证言,证人陈述存在不实,无任何证据证明该证人曾向被告购买过农药,更谈不上告知其使用方法,在法庭上两个证人对于如何兑药有不同的说法,说明证人均系被告事后串成,意在帮亲,且与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书面文字内容相互矛盾,不能做为支持被告的证据。
三、原告向被告寻医问药时,被告告知原告的使用方法不当是造成原告损失的主要原因。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款及《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而原告问诊购药时被告可能出于经营利润趋动原因,向原告进行了大剂量推销,本案中原告的甜瓜地每亩用一袋药足够,被告却推销了八袋,并且错误告知了使用方法,更主要的是,被告将防治对象为豇豆的“代森锰锌”推销施用到甜瓜田,事后被告称有技术人员的文字说明,该药可以使用到瓜类作物,可是,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应当严格按标签注明的登记防治对象使用,可见被告向原告说明的使用方法错误。
四、被告对使用方法的说明违背用药常规,表现为:1、四亩地下药为八亩药量;2、违反禁忌配伍而发生两药混合;3、超出登记防治对象导致错用;4、施药倍数方法不当。对于地地道道农民出身的原告来说,无法知道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农药施药倍数,原告购药时向被告问“800-1000施药倍数是什么概念时,正是被告说用每种药取半袋兑成一壶,每亩地喷两壶,就是这个施药倍数,结果导致浓度过大,这一点可以从被告出具的书面文字说明中“我开的处方”得知,没有任何事实和理由能推断出原告有自主违规施药的行为,被告推销的药量必然是告诉原告一次性施尽。
五、被告对纠纷性质鉴定为“药害事故”没有异议,而鉴定时采用的施药倍数方法及两药混合配方是按被告所述处方兑成,就此,也说明被告曾向原告告知的用药方法违禁。
六、给原告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全额赔偿,按农业收入计价并承担各项成本费用和种瓜支出。
综上,根据《条例》四十四条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因其错误指导原告用药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资料不可以对外公开。在申请办理农药许可证时,需要向办理机关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的相关证明资料,其中就包括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资料。
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身份证明资料,属于经营者的个人隐私,不可以对外公开。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资料不可以对外公开。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