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第九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式样及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原药(母药)品种;
(二)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第三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假农药的;
(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中的违规行为。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农药。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2、剧毒农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制区域**使用管理的剧毒、高毒农药品种名单见附件。
第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整建制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四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五条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以外的地方,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制**。定点经营的布局和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农药3年以上,且未出现违法行为。
(二)有2名以上植保或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经营人员,或者2名以上具有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的技术人员。
(三)农药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且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场所,农药零售商的仓储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农药**商的仓储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不能同时经营日用百货、食品、饮料、饲料等商品。
(四)有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有与允许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张贴公布有关剧毒、高毒农药经营管理规定、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经营管理制度等,有实名**农药存录资料的微机等设备。
(五)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有剧毒、高毒农药实名**的承诺书,有农药告知名录通知书并在店内张贴公示,台账管理规范。
第七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制度。**剧毒、高毒农药的,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说明实际用途。
第八条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3、国内出口化肥龙头前三名?史丹利
国内知名技术型复合肥生产企业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复合肥料,新型肥料的研发生产及**,粮食收储,农技服务,农业信息咨询,农资贸易等。公司的“史丹利”牌复合肥是全国复合肥中单品牌销量最大的品牌之一,荣获“中国农民喜爱的农资品牌”、“中国二十大畅销农资品牌”、“中国化工卓越品牌”等诸多殊荣。
泸天化
中国第一个采用西方技术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素的企业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素、复合肥等化肥类产品,液氨、甲醇、二甲醚、稀硝酸系列、浓硝酸、液体硝酸铵以及四氧化二氮等化工类产品。公司具有50多年的化工企业管理经验、拥有完备的营销体系及自主研发机构,具有品牌与市场优势、产业链优势、原料结构多元化及技术人才优势,经营管理及生产规模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竞争力。
农发种业
主营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的生产与**,综合实力行业前列
公司所属的河南农化以精细化工为主导,主要从事酰胺类除草剂原料药、中间体以及喹草酸原料药的研发、生产和**,是国内较大的酰胺类除草剂原料药及中间体的生产企业之一。随着环保安全监管升级,农药行业大批落后产能将被淘汰,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河南农化产品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高。
4、农药过期还能使用吗?农药过期了不能再继续使用,一般来说,农药过期后其药性会大大降低甚至变质失效,如果使用过期的农药,则既无法有效防治病虫害,还会造成喷洒农药的人工成本损失,更严重的是会延误作物的病虫害防治时期。
扩展资料
农药可以用来杀灭昆虫、真菌和其他危害作物生长的生物。最早使用的农药有滴滴涕、六六六等,它们能大量消灭害虫。但它们的稳定性好,能在环境中长期存在,并在动植物及人体中不断积累,为此被淘汰。后来改用有机磷农药,如敌敌畏等,替代最初的农药。
拓展好文:农药行业4大趋势!未来20年将这样发展
农药行业要变革,也必须变革!
近日,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发布的《“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简称《规划》)提出,推进农药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到2025年,农药生产企业由2025年的1705家减少到1600家以下,农药经营门店控制在30万家。
农业行业观察从这份《规划》中可以读出,国家需要一大批有竞争力的农药企业,另外,农药产品必须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否则等待的结局:被淘汰...
另外,数据显示,全球农用化学品市场将以超过年3.3%的速度健康增长,市场规模到2027年将达到2618.3亿美元。面对政策监管、消费需求升级等大背景下,农药市场正处于“一半冰山一半火海”的囧地,农药企业转型的序幕也逐渐拉开。
众所周知,农药对有效防控病虫灾害、保障粮食安全不可替代,每一个国家都不可或缺。尤其,我国全国人口数量14亿之多,在保口粮、粮食供应稳定上,农药至关重要。
从事农药研发和植物保护30余载宋宝安院士曾在一次采访中公开表示,“如果没有农药作为武器,人类会在与害虫争抢粮食的战役中大败。如果不使用农药,将会使粮食供应更趋紧张。”
“我们必须清楚,假如没有农药会引起‘天下大乱’。能保障人类健康的,不仅仅是医药,从源头或者传播媒介上消除‘病源’,才是保证人们免于病患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农药则一直扮演着这样重要的角色。”
调查发现,粮食数量取决于播种面积和单位面积产量两个基本因素。在单位面积产量短期内难以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保证播种面积是保证产量的基础,稳定的粮食播种面积也给农药带来了稳定的需求。如果没有农药的投入,病虫害四处作怪,粮食产量根本无法保证。
近些年,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轮驱动下,农药使用量已经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一块“鸡肋”。
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中国化肥、农药用量相当大,生产和使用量都是世界第一。但化肥、农药的利用率比发达国家低15%-20%,降低使用量、提高利用率势在必行。
农药化肥使用不科学也导致土地污染,影响环境和人民的健康。报告显示,农药污染的危害有很多,比如引起土壤板结,增强病菌、病虫对农药的抗药性,在使用时容易杀伤有益生物,导致野生生物和畜禽中毒,对人体健康会形成影响。
寻求农药减量、发展低毒高效环保的农药产品或者农药替代品已是全球趋势。
在国际上,欧盟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立法开展农药减量行动,其2025年农药减量计划更是成为强制性政策。在中国,科学用药、减量用药也成为农业的发展趋势之一。
与此同时,为了促进农药减量,国家层面也积极出台多项政策。比如,2025年,农业部关于印发《到2025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5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积极探索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
农药减量和高效农药核心的科技创新,在农药产品创新和转型中,中国农药科技创新之路依然漫长。
农业行业观察透视发现,目前来看,中国农药工业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其中包括:产业集中度较低,企业规模较小。没有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弱,技术装备水平低。同时农药企业的科研较少,绿色环保产品少,高毒高残留农药占一定比例,仍未淘汰等。
某位农药巨头企业的负责人告诉农业行业观察,国内农药行业需要进一步大浪淘沙,行业在不断洗牌。许多公司已经处于转型中,开始生产更高效环保的产品,其中转型依赖的条件大投入科技创新。
数据显示,国际上农药市场竞争激烈,先正达、孟山都、杜邦、拜耳等国际性农药公司,每年的科研投入占**收入的比例高达10%左右。我国内绝大多数企业研发投入占**收入比例不足1%,基础研究薄弱,新产品开发后劲不足。目前,大型和科技型农药企业研发投入占**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农药全行业的研发投入占到**收入的2%以上。
为了破解农药产业创新难题,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加大农药科研投入。早在“十三五”期间,利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每年投入中央财政经费约1.113亿元,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化学农药及天敌产品等方面研发取得显著成效。
农业行业观察还发现,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利用现有的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加强农药创新能力建设,改善农药创新手段,巩固发展一批农药创新工程中心。利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项目,支持体系专家聚焦农药产业技术难点开展协同创新。
在各项政策推动下,农药行业也迎来巨变:强者恒强,弱者淘汰。
相关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农药生产企业170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693家,全国农药总产量170.5万吨,产值近3000亿元,利税超过200亿元,从业人员100万余人。我国有11家企业进入全球农药行业20强,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逐步增强。
广发证券研报显示,农药板块市值前十的上市公司在建工程比重呈提高趋势,从2025年的50%左右上升至近期的70%以上,标志着行业后续产能将向头部企业进一步集中。伴随农药板块上市公司在建项目逐步投产,营收和盈利能力表现向好。
根据《规划》显示,到2025年,农药产业体系更趋完善,产业结构更趋合理,对农业生产的支撑作用持续增强,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风险
随着国家和公众对环保、食品安全意识的提升,高毒农药将会逐步推出市场,高效低风险新型化学农药将会大规模涌现。
其中,国家层面要求推进化学农药使用减量化,支持发展高效低风险新型化学农药,大力发展生物农药,逐步淘汰退出抗性强、药效差、风险高的老旧农药品种和剂型,严格管制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
新兴农药蔚蔚成风
数据显示,中国单位面积平均化学农药用量比世界平均水平高2.5-5.0倍。每年仅因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导致的中毒事故就达10万人次。我国每年遭受农药残留污染的作物面积达12亿亩,其中污染严重的比率达40%。同时,化学农药的过量使用导致环境遭受污染,破坏生物多样性。
在政策层面,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生物农药产业发展势必会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据行业智库最新数据显示,2025年全球生物农药的**额已超过33亿美元,并以13.9%的年复合增长率持续高速增长,预计到2025年实现95亿美元市值。
目前,我国现有260多家生物农药生产企业,约占全国农药生产企业的10%,生物农药制剂年产量近13万吨;年产值约30亿元人民币,分别约占整个农药总产量和总产值的9%左右。在政策激励下,新兴农药产业正迎来新的春天。
互联网+农药势在必行
由于农药的特殊性,需要农技人员落地指导、农药企业快速响应等要求,这些要求也导致农资电商成为“空中楼阁”,逐渐被市场冷落。
但是互联网+农药的趋势一直都在,除了电商之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网购农药服务正在行业兴起。该《规划》里也提到,国家将制定互联网经营农药负面清单和网络经营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另外,这些年,社群营销、朋友圈营销、短视频营销、自媒体营销、直播营销等新兴的营销模式与渠道也成为农药企业、农药经销商拉动农药消费、农技服务的重要趋势及方式。
企业品牌化才是出路
前些天,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简称《规划》),其中提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全链条生产布局,推进农药企业集团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逐步改变农药企业多小散的格局。
随着一带一路的发展,中国农药企业不仅仅需要服务中国市场,还要服务国外市场,品牌企业就成为中国农药产业服务世界的一张名片。
在市场及政策利好的情况下,我国农药行业已经诞生了先正达中国、中农集团、扬农化工、利尔化学、利民股份、海利股份等一大批知名农药企业,他们纷纷借助资本的力量进行业务扩展,加码深耕、布局。
国金证券指出,从结构来看,具有资金优势和规模优势的头部企业通过扩张产能抢占更多市场份额,在资源环境约束强化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的引导下,行业加速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万联证券也认为,预计2025年我国农药行业将依旧呈现产能结构优化、行业集中度提升的大趋势,行业供需结构将持续好转。
大势不可阻挡!农药行业正在朝着“规划”前进...
农药已经在中国发展快半个多世纪,作用很明显,危害也很明显。但是随着国家政策推进,科学使用农药必将会成为行业的主旋律。
另外,为了适应时代,农药企业正在快速迭代产品线,生产出符合农业的产品。面对行业的竞争,企业必须要投资更多的资金、科技的力量;除此之外,到底要采用什么样的商业模式也成为企业制胜市场的关键,农药行业的天变了,企业的打法也必须改变,否则,倒下得就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