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规章制度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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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经营许可证容不容多办?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每个农药经营单位只能持有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个农药经营单位不容多办农药经营许可证。

如果一个农药经营单位需要在不同的地方经营农药,应当在各个地方分别向当地的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同时,一个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需要注意的是,农药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其经营涉及到环境和人类健康等重要因素。对于农药经营单位来说,合法合规地经营农药至关重要,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农牧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牧产品的监督管理,提高农牧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牧产品,是指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认证合格允许使用无公害农牧产品标志,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种植、养殖形成的,可供人类食用的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畜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牧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牧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牧产品准予**,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牧产品禁止**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外进入本市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农牧产品。

第四条?生产、**的农牧产品应当安全、卫生。禁止生产、**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残留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农牧产品。

第五条?农牧产品的生产、**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和检测。

第六条?农牧产品**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牧产品质量安全速检机构,对进入市场**的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第七条?市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有资质人员组成的速检机构。

所有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农牧产品必须到本市速检机构进行检测。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农牧产品生产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对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应用工作。

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2025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绿色发展

第六章?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七章?区域协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赤水河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赤水河流域,是指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行政区域内赤水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赤水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省人民**、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以下称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和完善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各级人民**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加大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邻省在共建共治、生态补偿、产业协作、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跨区域协作。  省人民**有关部门和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负责落实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在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文化保护、生态**、农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业等资金和项目时,适当向赤水河流域倾斜。  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赤水河流域保护。  第七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开展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八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第九条?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基层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鼓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赤水河流域保护作出规定。  第十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鼓励、支持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对在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控

第十二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赤水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赤水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省人民**根据赤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有关规划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第十五条?省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赤水河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水电开发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  对赤水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十七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划定赤水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道保护,禁止非法侵占赤水河水域。  第十八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岸线资源。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线。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十九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珍稀特有鱼类保护,设立禁渔标志。  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加强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二十条?赤水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禁止在赤水河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第三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定期组织赤水河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制定赤水河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赤水河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对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第二十二条?赤水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遵循节水优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全面实施国家有关水资源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的规定。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赤水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赤水河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的要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省、泸州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赤水河流域断面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价结果。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二十四条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加快赤水河流域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第二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按照赤水河流域生态功能区划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水源保护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严禁非法变更公益林用途,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征用赤水河流域内的公益林。因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公安等部门依法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林业草原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草原管护能力。  第二十八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对赤水河流域内的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鼓励采用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二十九条?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的采石采土采矿管控制度,经依法批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赤水河流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废物数量。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对流域内的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第三十条?赤水河流域内道路、码头等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外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养殖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赤水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省人民**应当落实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赤水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制定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确定赤水河河段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符合该河段的水环境控制目标要求。  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根据省人民**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污水、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工作计划并纳入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  合江县、叙永县和古蔺县人民**所在地城镇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加强厕所改造;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第三十六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明确排污口相应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明确排污口的责任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赤水河干流、支流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采样口、标识标牌及视频监控系统。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限期完成整改。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赤水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在赤水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并达标排放。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因事故、自然灾害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废弃物产生的污水渗漏、溢流和废弃物散落等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管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完善应急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储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赤水河干流、支流。  第四十一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污水、垃圾处理费不能维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赤水河流域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指导农民科学处置农作物秸秆,减少化肥和农药的施用。  第四十三条?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弃物、畜禽污染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使用禁用的农药,向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  (六)生产、**含磷洗涤剂;

(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绿色发展

第四十四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赤水河流域绿色发展。  赤水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安排重污染企业和项目。禁止在赤水河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  第四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赤水河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第四十六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推行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等措施进行优化调整。  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十七条?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赤水河流域内特有的气候、水、土壤、生物等资源,发展地方特色产业。  第四十八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建设相应的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  积极引导和鼓励赤水河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十九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逐步推进农村煤改气、煤改电和新能源利用,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第五十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加强节水型城市和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镇、美丽乡村。  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六章?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五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制定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合理利用文化遗产。  第五十二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特色文化。  赤水河流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古道、摩崖石刻等代表性建筑、实物,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第五十三条?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风貌。  城乡建设、旅游发展中涉及文化遗产的,应当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不得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第五十四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红色文化保护列为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促进红色文化资源合理利用,开展红色文化教育,传承红色文化,加强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鼓励将四渡赤水旧址等红色文化资源与教育培训、乡村振兴和旅游发展相结合,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依托流域文化遗产资源,投资开发赤水河流域旅游业,创建旅游品牌,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文化遗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研究和宣传推介,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具有赤水河流域特色的博物馆、陈列馆,加强对赤水河流域历史文化藏品的收集、保护、展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逐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第七章?区域协作

第五十六条?省人民**与邻省同级人民**共同建立赤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保护的重大事项,推动跨区域协作,共同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与邻省同级人民**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上一级人民**会同邻省同级人民**处理。  第五十七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赤水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邻省同级人民**的沟通和协商,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省人民**应当落实长江流域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与邻省同级人民**协商统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管控和污染物排放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统一防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协同做好赤水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  第五十八条?省、泸州市制定涉及赤水河流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时,应当加强与邻省有关方面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实施等各个环节的沟通与协作。  第五十九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与邻省同级人民**在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统一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开展联合调查、联合执法。  第六十条?赤水河流域省、市、县级司法机关应当与邻省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共同预防和惩治赤水河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在赤水河流域的贯彻实施。  第六十二条?省人民**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建立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确定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资金规模,加大对赤水河源头和上游地区的补偿和支持力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协商制定。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第六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赤水河流域对内对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协同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农业、传统酿造、红色旅游、康养服务等产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水电开发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或者禁捕期间在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赤水河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使用禁用农药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禁用的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七十一条因污染赤水河流域环境、破坏赤水河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规定造成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七十二条?对破坏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污染赤水河流域环境、损害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条例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省人民**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4、农管执法执行的是什么法?

您好,农管执法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遵守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

5、新版农药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传真等。

第十三条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五条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第十六条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

第十七条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者场所、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是指施用方式。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

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

(二)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

(三)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

(四)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

(五)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

(六)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

(七)卫生用农药;

(八)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九条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二十条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二)对人畜、周边作物或者植物、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

(三)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四)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五)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国家规定禁止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

第二十二条储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储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储存”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三条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类别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第二十四条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像形图包括储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并按照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六条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每个农药最小包装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药共用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

第二十八条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二十九条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

(二)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除“限制使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条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二条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号。

第三十三条“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字号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四条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

(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

(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五)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七)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

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农业部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核准决定。

第三十九条农业部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可以要求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变更决定的同时,对其农药标签予以重新核准。

第四十条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2025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25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拓展好文:制度文本格式要求

制度文本格式要求

为了便于公司制度统一化、标准化管理,将原有制度文本格式进行了细 化。

1版式要求

表1版式要求

开本

上页边距 (cm)

上页边距 (cm)

左页边距 (cm)

右页边距 (cm)

页眉

(cm)

页脚

(cm)

A4

2. 5

2. 5

2.8

2.2

2.0

2.0

2封面

封而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录A。

目次格式要求

a) 目次:三号黑体,目次与内容之间间隔1行,行距采用固定行距25 磅;

b) 内容要求:采用四号宋体,编号与标题之间空1字符,行距采用1.5

倍。

正文格式要求

a)正文各章节标体:采用四号字体(标题1 (一级)、标题2 (二级)采 用黑体、标题3 (**)、标题4 (四级)采用宋体),标题1)段 前、段后间距均为0.5行,标题行距采用1.5倍。章、条的编号应顶格 编排,章的编号与其后的标题,条的编号与其后的标题或文字之间空1

个字符的间隙。(例如:4正文格式要求为“标题1”,4.4和 4. 4. 4为“标题2和标题3”,也称为“条”)

b) 正文内容:小四号宋体,正文行距为1倍行距,空2个字符起排,回 行时顶格编排。

c) 阁和表

1) 每幅阁与其前面的条文,每个表与其后面的条文均空一行,阁题 和表题均采用四号黑体,并置于编号之后,与编号之间空1个字 符的间隙。

2) 阁的编号和阁题应置于阁的下方,居中;表的编号和表题应置于 表的上方,居中。

3) 表格应竖版编排。字体采用五号宋体。表的外框线、表头的下框 线均应为粗实线(1.5磅)。

5页眉、页脚

页眉、页脚内容:

a) 页眉:封面、目次、页眉不允许编辑,由正文部分开始编辑页眉,页 眉右对齐仅写文件编号,例如:电力/部门.001;

b) 页脚:正文首页起用“第X页共XX页”形式,居中编辑,行距釆用

1倍;

c) 页眉、页脚字体要求:均采用五号黑体。

6附录

附录格式的版式为:“附录”题名作为层次标题,附录中的内容按正文要 求。

附件1:

间隔6行,行距25磅

文件制度名称 二号黑体

间隔2行,行距25磅

文件编号:电力/部门名.001二号黑体

间隔2行,行距25磅

张三编写:校对:

张三

编写:

校对:

审核:

会签:

"编写"一栏

三号黑体,间隔一行, 行距25磅,冒号后占 15个字节,会签后下划线 的数量根据会签人员可 自行设计

批准:

附件2:

文件修订记录 (小二号黑体)

NO:

版本号

修订章节号

修订内荇描述

修订人

修订H期

附件

附件3:

*制度名称* (小二号黑体)

隔一行,行距25磅

1目的(四号黑体)

为了科OMC,(小四宋体)

为了科OMC,(小四宋体)

1.1

1.2正文:小四号宋体

(首行缩进2字符)

正文行距为1.5倍行距,段的文字空2个字符

起排,回行时顷格编排。

2适用范围(标题1占两行,设置段前0.5行,段后0.5行)

本制度适用于力诺电力集团***

3职责权限

运营管理部负责

技术部负责***

工程部负责***

4工作流程

4. 1氺氺氺氺

4.1. 1## (首行缩进2字符)(以此类推)

5相关文件

〈〈***〉〉

6相关记录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