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农药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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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的方言怎么讲?

莆田话即兴化方言,兴化方言属汉语方言系闽海方言群,为福建省十个汉语方言之一,在整个语言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兴化方言俗称“莆仙话”。兴化方言的特色是:八音(包括白阳入)分明,保存着较多的唐以前中原古汉语。国际音标中边擦清音(舌尖前音)就是兴化方言的独特标志,有人认为这是古百越族的底层语言遗存。

莆田话在保存上古汉语、中古汉语的某些特点方面较其他汉语方言显著,国际音标中的边擦清音(舌尖前音)就是独特标志.莆田话在词汇上除了大量继承古汉语词汇外,另一特点是词汇的通用性较其他汉语方言发达,特别是动词。如:莆田人的“打”字,可表达120多种不同意思的动作,仙游人的“装”字,几乎可代替所有动词使用。

亲属称谓词是用来称呼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的语词。莆仙话亲属称谓词通过附加、复合,就变成了合成词,具有不同的意义。从结构上,这些合成词可分成两类,一种是附加成份在称谓词前边,如“老叔公”、“外头孙”。另一种是附加成份在称谓词后边,如“阿嫂头”、“丈人公”。而从意义上,这些合成词可分成以下几类。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称谓语都用于叙称。

一类合成词称谓对象没有改变,但感***彩发生变化。在莆仙话中,“丈人公”由丈人而来,都指妻子的父亲,但前者表示尊敬。“乃团”指妻子的弟弟,在后边附加箍后变成“乃团箍”,仍然用来指称妻之弟,但含有戏谑之意。“老妈公(对妻子的谑称)”也一样。阿姐夫、阿妹夫,分别指姐夫、妹夫,具有亲昵的色彩。“阿囝”是对儿子的爱称。

一类合成词仍是称谓语,但指称对象改变。莆仙话阿舅指舅舅,但阿舅囝却指小舅子,即妻子的弟弟,也即“孩子他(她)舅舅”。这是一种从儿称谓,即跟着子女去称呼。同样,阿妗囝指妻之兄弟的妻子。阿姨囝即“小姨子”,指妻子的姐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称呼都用于姻亲,用于称呼妻方的亲属。而且是男人用的从儿称谓。莆仙对夫方的亲属都有单独的称谓词,如大伯(丈夫的哥哥)、阿嫂、小姑、小郎(丈夫的弟弟)。而对妻方的亲属则用从儿称谓,表示尊敬。同样,莆仙话“孙”指孙子,但外头孙,指女儿的儿子,与里头孙(儿子的儿子)相对。后者也叫“正孙”。

一类合成词只用于指该称谓对象中的一类人,不是称谓语。闲老爸,指对子女不负责任、不管家事的父亲。阿嫂原指嫂嫂,“阿嫂头”则用于指那些对小姑、小叔子或弟妇管束很严的嫂嫂,俨然是个“头儿”。类似的有“阿姐婆”(婆读如袍),指对弟妹管束很严的姐姐。这三个词一般不用于称呼,只用于指称那一类人。

一类合成词变成拟亲属称谓词,用于对称特别是打招呼。叔公,在莆仙亲属称谓中指祖父的弟弟,也可用于儿童称呼比自己高两个辈分的无亲属关系的男性,“老叔公”则是对老年男性的尊称,意思为“***公”。后两者由亲属称谓变成了拟亲属称谓,就是用亲属称谓语来称呼不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其目的在于拉近交际双方的心理距离,能使被称呼者感到受尊重和亲切,反映了中国人的传统文化意识。类似的有婶妈,原指祖父之弟弟的妻子,也可用于儿童称呼比自己高两个辈分的无亲属关系的女性。老婶妈则指老婆婆。还有“老婶妈屈”,也是指“老婆婆”(叙称),但含有厌恶意。同样,阿弟(弟弟)也可用于称呼男性晚辈,阿弟囝则指小男孩。阿妹(妹妹)用于称呼女性晚辈。小女孩的泛称比较多,有阿妹哥、阿妹囝、阿妹丁。

一类合成词用于称呼女性亲属。在莆仙,表示男性范畴的称谓词常常是无标记的,如乃甥(外甥)。表示女性的称谓词除了从亲属关系词上可以看出性别的如“阿姑(姑母)、阿妈(奶奶)外,一般要加上标记“女”,如乃甥女(外甥女)、乃侄女(侄女)。囝、孙分别指儿子、孙子,但女儿、孙女则要分别说成婶娘囝、婶娘孙。“女儿的女儿”则要说成“外头孙、婶娘孙”。

另外还有阿妈头,指鸨母,也用于比喻那些气势汹汹骂人的女人。新妇囝则指童养媳。男女囝指儿女。囝儿指儿子。囝孙孙,是子子孙孙的意思。

莆田方言同其他方言一样,有着地域的局限性,不利于交际、沟通,不利于改革开放和各项工作的开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汉语方言将逐步向普通话靠拢,地方方言的隔阂将逐步消除。现在,除农村外,凡涉入社会的莆田人,无论是公务员、教师、学生或出门做工的青年,基本上都用普通话交流。在县城,从幼儿园到小学的儿童,都能讲一口标准机时流利的普通话。孩子们的普通话水平,有的已超过老人和父母的水平,在小家庭中,常常可以听到孙子为公公或奶奶纠正语音,这是社会大熔炉对文化和语言的陶冶和提纯。那带有浓重莆田方言色彩的老一辈人的普通话,常常受到入学儿童的挑战。从仙游交际语言和变化,可以窥见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莆田话即兴化方言,兴化方言属汉语方言系闽海方言群,为福建省十个汉语方言之一,在整个语言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兴化方言俗称“莆仙话”。兴化方言的特色是:八音(包括白阳入)分明,保存着较多的唐以前中原古汉语。国际音标中边擦清音(舌尖前音)就是兴化方言的独特标志,有人认为这是古百越族的底层语言遗存。

莆田话在保存上古汉语、中古汉语的某些特点方面较其他汉语方言显著,国际音标中的边擦清音(舌尖前音)就是独特标志.莆田话在词汇上除了大量继承古汉语词汇外,另一特点是词汇的通用性较其他汉语方言发达,特别是动词。如:莆田人的“打”字,可表达120多种不同意思的动作,仙游人的“装”字,几乎可代替所有动词使用。

莆田市荔城区供销社农资有限公司新度下坂分公司介绍?

简介:莆田市荔城区供销社农资有限公司新度下坂分公司成立于2026年05月0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农药(中、低毒)零售(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1日)等。

法定代表人:陈寅

成立时间:2026-05-07

工商注册号:504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下坂村

东圳水库管理条例?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2026年8月30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6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东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东圳库区”)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东圳库区的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东圳库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环库公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不含公路);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具体边界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东圳库区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论证,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的水资源调度、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一级保护区水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东圳库区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

第十条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一级保护区逐步实行封闭式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地理界标;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取水口和重要供水设施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不得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第十二条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

(五)设置屠宰厂(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围水造田、造地;

(七)使用农药,滥用化肥;

(八)向水体丢弃动物***;

(九)在水体中清洗车辆;

(十)毒鱼、电鱼、炸鱼;

(十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器具;

(三)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等活动;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

(五)建造陵园、墓地;

(六)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七)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已设置的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陵园、墓地,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厢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迁出,搬迁和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村民委员会负责垃圾收集工作,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垃圾转运工作,建设和运营垃圾转运站,并做好防渗漏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垃圾处置工作,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第十七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的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扩大污水收集管网的覆盖面。

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地区,污水应当排入收集管网,纳入集中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等预处理设施,不得将废物、残渣直接排入收集管网。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区域,采取三格化粪池、人工湿地、厌氧池、氧化塘等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防止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溪流;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排入溪流。

第十八条二级保护区内的农作物种植实行总面积控制,禁止进行耕地、园地开发。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技术,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逐步降低化肥使用量,发展绿色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九条东圳库区内严格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行标志,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实时监控系统。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东圳库区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申请,并采取防溢、防渗、防漏和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东圳库区的道路、桥梁等交通穿越区域建设路面、桥面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一级保护区的水域和入库溪流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圳库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定合理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并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一级保护区全面实行退耕(果)还林。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级保护区内的林地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二级保护区内的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东圳库区内生态公益林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的荒山、荒地有计划地进行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东圳库区内禁止新种植速生桉。现有的速生桉应当通过林分改造等措施调整为有利于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乡土阔叶树种或者其他植物。

第二十五条在东圳库区内进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级保护区的环库沿岸和溪流入库口等重要区域建设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采取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相结合的治理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净化入库溪流水质。

第二十七条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态养鱼规划,实施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投放计划,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测和管理,保持水生物种的多样性。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实行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二十九条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库长制。库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落实东圳库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聘任河道专管员,承担相关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反馈、配合执法等常规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东圳库区和责任流域沿岸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立库长、河长公示牌。库长、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东圳库区的水质、水量、土壤环境质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藻类爆发高峰期、汛期和台风期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东圳库区水环境质量监测档案,实行信息共享,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内的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设置在线监测点,并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联网,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

流域上下游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交界断面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通报等工作。交界断面入境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下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向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协调,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发现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库长报告;库长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质状况。

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标并可能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库长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情况改用其他水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一级保护区的合理水位,并通知东圳水库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东圳库区水量、水质、监测监控、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库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和准备。

东圳库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发现污染情况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县(区)、乡(镇)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流域进行巡查。县(区)级河长应当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流域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乡(镇)级河长应当通过组建巡查队、组织河道专管员等方式,对责任流域进行全面巡查。

从事巡查和捕捞等活动的船舶应当使用无污染的新能源动力。

第三十九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对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城厢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或者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水体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水体丢弃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在水体中清洗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造成水体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设置餐饮服务项目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预处理设施或者未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种植速生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开展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造成污染的;

(四)未及时排查水安全隐患或者处置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六)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经费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县(区),包括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和涵江区。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七届〕第五号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6年8月30日经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6年11月23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2月3日

枇杷哪里能吃?

三潭枇杷。安徽新安自唐代,就盛产枇杷,这里的枇杷在远销海内外。白居易更是对三潭枇杷赋诗:淮山侧畔楚江阴,五月枇杷正满林。”这里的水源充足,雨量充沛,深山云雾缭绕,独特的小气候特别适合枇杷的生长,这里生长的枇杷自古以来就是贡品,是古代贵州争相抢手的上等水果。三潭枇杷皮薄肉厚,汁多甘甜,香味浓郁,营养丰富,备受广大销美食者的喜爱。现在5月的三潭到处金灿灿的枇杷挂满枝头,好看又好吃,有机会外出的朋友可以到此地亲自品尝一下。

四川米易枇杷米易枇杷是四川攀枝花的特色美食,品质优质,非常受欢迎。这里的枇杷种植得益于当地天然的气候和地理位置,攀枝花沟谷相间,雨季和干季分明但四季不分明,夏季时间偏长,夏秋雨量稍多,阳光充足,所以很适合枇杷种植

拓展百科知识:农药检测

农药是一类特殊的化学品, 它既能防治农林病虫害, 也会对人畜产生危害。因此, 农药的使用, 一方面造福于人类, 另一方面也给人类赖依生存的环境带来危害, 据文献报道, 农药利用率一般为10% 约90%的残留在环境中, 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大量散失的农药挥发到空气中, 流入水体中, 沉降聚集在土壤中,污染农畜渔果产品, 并通过食物链的富集作用转移到人体, 对人体产生危害。科标生物检测中心,是国家认证的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可为您提供农药检测,农药残留检测,根据各项检测项目和标准,为您提供精准的检测服务,出具权威的检测报告。


拓展好文:莆田这个农贸市场改造了,设置食品快检室每天公示农残检测结果

近日,笔者从城厢区商务局获悉:该区凤凰山街道新塘市场经改造升级后,已投入使用,给市民提供了一个优美卫生、舒心便捷的购物环境。

为进一步营造整洁、美观、高品位的农贸市场,该区商务局于今年初采取招投标方式,引进中渼企业实施改造运营,全面改造提升新塘市场。据介绍,该市场改造工程造价160多万元,以复古风为主题,将原菜场内商铺隔墙、商铺内摊位全部拆除后新建,重新改造室内电路、排水、给水、屋面排水等,为该区首家实施建设集“食品可追溯”、“智慧支付”、“超市管理”、“卫生文明”等元素于一体的农贸市场。新投入使用的市场面积700平方米,现有摊位52个,商户21户。分为熟食、水产、肉类、豆制品、干货、水果、蔬菜、活禽、牛羊肉等区域,购物环境良好有序,告别了以往的脏乱差现象。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控,该市场中心设置食品快检室,每天公示场内销售蔬果农残检测结果,并通过摊位配套的溯源电子秤、电子显示屏,及时显示所售食品检验结果、进货日期、进货来源、供应商及价格等,让群众消费更放心。

“以前菜市场地上到处是污水,买菜还得担心滑倒,安全隐患大。现在变得干净明亮,舒心多了。”正在买菜的居民李大妈高兴地说。

下一步,该局将以新塘市场为示范,继续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打造标准化农贸市场,助力食品安全工作。 (湄洲日报 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