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草胺PD20097845
- 登记证号
- PD20097845
- 农药名称
- 丙草胺
- 农药类别
- 除草剂
- 剂型
- 水乳剂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50%
- 登记证持有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利民农化技术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9-11-19
- 批准日期
- 50%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丙草胺50%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移栽水稻田 | 一年生杂草 | 60-70毫升/亩 | 毒土法 |
·在水稻移栽后5~7天,插秧返青后,稗草1.5叶期前,按亩需药量毒土或毒肥法均匀施于田中。 ·施药时,田间应有水层3~5厘米,并保持5~7天。 ·本品不宜甩施。 ·本品每季作物最多使用1次。
本品为酰胺类选择性芽前除草剂,可用于水稻移栽田,有效防除稗草、稻稗、千金子、鳢肠、陌上菜、鸭舌草、节节菜、牛毛毡等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及阔叶杂草,控草时间长,使用方便。
·病苗、弱苗、小苗移栽田及漏水田不宜使用。 ·使用前请摇匀再对水稀释。 ·施药时,如遇高温(>25℃)、低温(<13℃)、大风天气,可能会影响药效发挥。 ·用药后,药械应用清水冲洗2~3次,废水及包装物应在田间深埋。 ·本品对蜂、鸟、鱼、蚕低毒。 ·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不可吃东西、喝水、吸烟。施药后应及时洗手、洗脸等。 ·禁止在池塘等水域内清洗施药器具或将清洗施药器具的废水倒入河流、池塘等水源。废弃物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 丢弃。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避免接触本品。
·本品对皮肤、眼睛有刺激作用,不慎接触皮肤,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若溅入眼睛,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严重时送医院诊治。 ·若误服,饮大量清水催吐,保持安静,并送医院诊治。 ·无解毒剂,对症治疗。
·贮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应保持在0℃以上,远离火源或热源。 ·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 ·勿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物品同贮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