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草胺PD20110594
- 登记证号
- PD20110594
- 农药名称
- 丁草胺
- 农药类别
- 除草剂
- 剂型
- 乳油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50%
- 登记证持有人
- 安徽省化工研究院
- 有效期至
- 2026-5-30
- 批准日期
- 50%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丁草胺50%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水稻移栽田 | 牛毛草 | 45-60克/亩 | 毒土法 |
| 水稻移栽田 | 稗草 | 45-60克/亩 | 毒土法 |
| 水稻移栽田 | 鸭舌草 | 45-60克/亩 | 毒土法 |
于水稻移栽后3-7天,每亩用本品,拌湿润细土均匀撒施,防治水稻移栽田稗草、牛毛草、鸭舌草等杂草。
本品是酰胺类选择性芽前除草剂,能通过杂草幼芽和幼小的次生根吸收,抑制杂草体内蛋白合成最终导致杂草死亡。
1、本品每季在水稻上最多使用1次。 2、在稻田使用,田应靶平,漏水田应用效果较差。 3、本品对鱼毒性较高,不能用稻田养鱼。稻田用药后的田水和清洗施药器械的水不要污染鱼塘。废弃物应妥善处理,不可他用,妥善处理。 4、施药时穿长衣、长裤、戴手套、眼睛等,此时不能饮食、吸烟等;施药后应洗干净手脸等。避免药液接触皮肤、眼睛和衣服。 5、避免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接触本品。
本品对皮肤和眼睛有刺激,如药液不慎溅到皮肤,立即用大量清水及肥皂洗干净,溅入眼睛中,立即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仍有不适时,就医。误服,迅速带标签就医,催吐、洗胃,无特效解毒剂。
1、本品应置于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避光保存。 2、不可与饲料、种子、食品、化肥、饲料等迥贮同运。 3、放在儿童等接触不到的地方,并加锁。远离火源或热源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