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虫气雾剂WP20110104
- 登记证号
- WP20110104
- 农药名称
- 杀虫气雾剂
- 农药类别
- 卫生杀虫剂
- 剂型
- 气雾剂
- 毒性
- 微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0.5%
- 登记证持有人
- 山东省聊城市三星日化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6-4-22
- 批准日期
- 0.5%
- 备注
- 2025年1月14日,变更原持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蓝田精细化工厂。
微毒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氯菊酯0.2%
胺菊酯0.3%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卫生 | 蚊 | / | 喷雾 |
| 卫生 | 蜚蠊 | / | 喷雾 |
| 卫生 | 蝇 | / | 喷雾 |
关闭门窗。驱杀蚊、蝇时,按房间面积向空间适量喷雾。驱杀蜚蠊(俗称蟑螂)时,向其出没或栖息处适量喷雾。使用后人畜立即离开房间,关闭门窗,20分钟后打开门窗,充分通风后方可再次进入房间。
本品采用拟除虫菊酯为主要原料,能驱杀室内蚊、蝇、蜚蠊(俗称蟑螂)害虫。
1、本品对鱼、蚕有高毒,蚕室内及附近禁止使用。过敏者禁用,勿向人畜、食物、食具喷射。 2、本品属极易燃品,勿接近易燃易爆品、火源、热源,勿置于阳光下曝晒,存放于小于50℃的阴凉干燥处。 3、勿倒置或近火喷射,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避免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接触。 4、本品压力容器包装,勿猛烈撞击,切勿将罐体损破,使用完的空罐严禁焚烧和再次冲装。 5、用后洗手,如药液粘上皮肤,应用清水或肥皂水冲洗。
本品无特殊解毒剂,使用本品有任何不良反应或误服中毒应立即携标签到医院就医并对症治疗。
1、搬运产品时应轻取轻放、严禁猛烈碰撞、日晒、重压、并不得倒置。运输应有易燃易爆标志。 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处的仓库内,不得和易燃易爆品、种子、粮食、食品、饲料、饮料等储混放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