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草胺PD20120224
- 登记证号
- PD20120224
- 农药名称
- 丙草胺
- 农药类别
- 除草剂
- 剂型
- 乳油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50%
- 登记证持有人
- 辽宁省大连松辽化工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7-2-9
- 批准日期
- 50%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丙草胺50%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水稻移栽田 | 一年生禾本科、莎草科及部分阔叶杂草 | 60-70毫升/亩 | 毒土法 |
1、水稻移栽或抛秧后5-7天,毒土法施药一次。 2、施药前田间水深3-4厘米,不露泥,药后保水5-7天。 3、本剂不能用于水直播稻田、秧田以及高渗漏的稻田。 4、用药时间不宜太晚,稗草1.5叶后影响防效。 5、每季最多使用1次。
本品为酰胺类除草剂。用药后经过植物的下胚轴及芽鞘吸收,根部吸收很少,不影响种子发芽,使幼苗中毒。中毒症状为初生叶不出土或从芽鞘侧面伸出,扭曲不能正常伸展,生长发育停止,不久死亡。用于防除水稻移栽田的一年生禾本科、莎草科及部分阔叶杂草。
1、施药后遇暴雨,及时排水保苗,切勿使水层淹没秧苗心叶。 2、本品为酰胺类除草剂,建议与其他类型除草剂轮换使用。 3、本品不可同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用。 4、孕妇和哺乳期的妇女禁止接触药物。 5、使用本品时应佩戴口罩,穿防护衣帽、防护鞋,避免直接接触眼睛与皮肤,施药时不可进食、饮水和吸烟;施药后用肥皂水洗脸、洗手,并很好地清洗施药器械。 6、对鱼类、水蚤和藻类有毒,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避免药液进入地表水体;养蟹虾鱼稻田禁用,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河塘等水域。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7、对天敌赤眼蜂有高风险性,以赤眼蜂进行生物防虫的地区禁用。
中毒症状:本品对皮肤和眼睛有刺激作用。 进入眼睛,用大量水冲洗眼睛至少15分钟,仍有不适时,就医。接触皮肤,用水和肥皂彻底清洗。如误食,有轻微的呕吐与腹泻,应使病人静卧勿动,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对症治疗。无特效解毒剂。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勿与食品、饮料、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