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虫菊素PD20098425
- 登记证号
- PD20098425
- 农药名称
- 除虫菊素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水乳剂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1.5%
- 登记证持有人
- 云南南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9-12-23
- 批准日期
- 1.5%
- 备注
- 2024年4月28日,增加豇豆蚜虫。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除虫菊素1.5%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十字花科蔬菜 | 蚜虫 | 120-180毫升/亩 | 喷雾 |
| 豇豆 | 蚜虫 | 120-160毫升/亩 | 喷雾 |
1.本产品宜在十字花科蚜虫始盛期间施药,喷药时药液要与害虫充分接触,最好叶片正反两面喷雾。2.请避免在烈日下施药,日落后施药效果最佳。本品最后一次施药距采收间隔时间为2天,在作物生长周期用药次数不超过3次。3.防治豇豆蚜虫,于豇豆蚜虫发生初期连续喷雾施药2次,间隔5—7天。每亩用水量40—60公斤,可根据生产实际适当调整水量。在推广使用前,应先在豇豆作物上开展小范围的作物安全性试验。
本品是从白花除虫菊中提取的杀虫活性物质,对已获登记的十字花科蔬菜上的蚜虫具有触杀作用,对哺乳动物低毒,在环境中能迅速分解。
1.建议与其他杀虫剂轮换使用。2.本品对蜜蜂、鱼类等水生生物、家蚕有毒,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开花植物花期、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禁用,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及附近禁用。3.本品不可与碱性的农药混用。4.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能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5.避免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接触。6.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或自行处理,应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施药后剩余药液不得随意倾倒。
本品属神经毒剂,口鼻周围皮肤接触可能感到刺痛;接触量大时可能引起头痛、头昏、恶心等症状。不慎吸入,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并就医。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并就医。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可洗胃,不能催吐。
本品应储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勿与食品、饮料、饲料、粮食等其它商品同储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