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维·杀虫单PD20160126
- 登记证号
- PD20160126
- 农药名称
- 甲维·杀虫单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可湿性粉剂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60%
- 登记证持有人
- 江苏省溧阳中南化工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6-1-28
- 批准日期
- 60%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
杀虫单59%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水稻 | 稻纵卷叶螟 | 60-70克/亩 | 喷雾 |
1、应在低龄幼虫(1-3龄前)盛发高峰期用药。2、施药应避开中午,在傍晚进行,以免强阳光降解药效。3、本品对棉花、烟草和某些豆类易产生药害,马铃薯也较敏感,施药时应避免药液漂移至上述作物上。4、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之内有雨请勿施药。
产品是由作用机理不同的杀虫抗生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和沙蚕毒素杀虫单复配而成,有增效作用,具有胃毒和内吸功能,可用于防治稻纵卷叶螟。
1、对水稻安全间隔期为14天,每季使用2次。2、本品对鱼类、蜜蜂、家蚕高毒,避免药液污染水源水产养殖区、池塘等水域和桑园、蚕室及周围开花植物花期使用。药械清洗液不可倒入河塘中,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要焚烧或土埋。远离水产养殖区,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3、鱼、虾、蟹套养稻田禁用,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4、施药时注意安全防护,不得吸烟、进食、饮水。施药后用肥皂洗手、脸、衣物。5、鸟类保护区、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域禁用。6、不能与强酸、强碱物质混用。建议与不同作用机制的杀虫剂轮换使用。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避免接触。8、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中毒症状:头昏、恶心、呕吐、胸闷、继而出汗、流涎、重者抽搐、昏迷。使用中不慎溅及眼睛和皮肤,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如觉不适,停止操作离开现场送医救治;若经口误服中毒,速携此标签送医院诊治。医生应首先判断中毒的原因,若判断为杀虫单中毒为主,可用阿托品解毒,但需注意防止过量,忌用胆碱酯酶复能剂。若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中毒,服吐根糖浆或麻黄素,但勿给昏迷着催吐或灌任何东西,抢救时避免给使用增强r-氨基丁酸的药物(如巴比妥、丙戊酸)等,注意预防迟发性神经毒性发生。
避光条件下贮存阴凉、干燥处,置于儿童、无关人员及动物接触不到之处并加锁,保存注意通风防潮湿。不能与食物、饮料、粮食、饲料等物品同贮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