吡虫啉PD20101295
- 登记证号
- PD20101295
- 农药名称
- 吡虫啉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可湿性粉剂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25%
- 登记证持有人
- 山东省青岛凯源祥化工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30-3-9
- 批准日期
- 25%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吡虫啉25%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水稻 | 稻飞虱 | 4-8克/亩 | 喷雾 |
| 芹菜 | 蚜虫 | 4-8克/亩 | 喷雾 |
| 莲藕 | 莲缢管蚜 | 4-8克/亩 | 喷雾 |
| 韭菜 | 韭蛆 | 80-120克/亩 | 药土法 |
1.本品应于虫害初期喷雾使用,应喷雾均匀;防治韭蛆应于韭菜播种前,拌毒土使用。 2.施药时应避免药液飘移到其它作物上,以防产生药害。 3.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
本品属烟碱类杀虫剂,生物活性较高,具有触杀、畏毒、内吸杀虫机理,对水稻稻飞虱、莲藕莲缢管蚜、芹菜蚜虫、韭菜韭蛆有较好的防治效果。
1. 产品在水稻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21天,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在莲藕上的安全间隔期为14天,每季最多使用1次;在芹菜上的安全间隔期为7天,每季最多使用3次;在韭菜上的安全间隔期为14天,每季最多使用1次。 2. 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以延缓抗性产生。 3. 本品对蜜蜂、家蚕有毒,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开花植物花期、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瓢虫、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域禁用。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有毒,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避免污染水源。 4. 本品不可与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 5. 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 6.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避免接触。7.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中毒后症状为:抽搐、恶心、痉挛、呕吐。不慎吸入,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无特殊解毒剂,对症治疗。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勿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