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维·甲氰PD20094695
- 登记证号
- PD20094695
- 农药名称
- 阿维·甲氰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乳油
- 毒性
- 低毒(原药高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2.8%
- 登记证持有人
- 山东省青岛奥迪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9-4-9
- 批准日期
- 2.8%
(原药高毒)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阿维菌素0.1%
甲氰菊酯2.7%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十字花科蔬菜 | 小菜蛾 | 70-100克/亩 | 喷雾 |
1、本品应于卵孵盛期或低龄幼虫期使用,应喷雾均匀。 2、施药时应避免药液飘移到其他作物上,以防产生药害。 3、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
本品具有触杀、胃毒和一定的驱避作用,无内吸作用,但具有较好的渗透性和速效性。正常使用技术条件下对十字花科蔬菜小菜蛾有较好防效。
1. 产品在十字花科蔬菜叶菜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7天,每季最多使用次数为为1次。 2. 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以延缓抗性产生。 3. 本品对蜜蜂、鱼类等水生生物、家蚕有毒,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开花植物花期、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避免污染水源。 4. 本品不可与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 5. 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 6.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避免接触。 7.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中毒后症状为:抽搐、恶心、痉挛、呕吐。 不慎吸入,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医生应先判断中毒的主要原因,若判断为阿维菌素中毒, 立即引吐并给患者服用吐根糖浆或麻黄素,但勿给昏迷患者催吐或灌任何东西。抢救时避免给患者使用增强γ-氨基丁酸活性的药物,如巴比妥、丙戊酸等。若为甲氰菊酯中毒,则对症治疗。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勿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