吡虫·杀虫单PD20094270
- 登记证号
- PD20094270
- 农药名称
- 吡虫·杀虫单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可湿性粉剂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35%
- 登记证持有人
- 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9-3-30
- 批准日期
- 35%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吡虫啉1%
杀虫单34%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水稻 | 三化螟 | 86-143克/亩 | 喷雾 |
| 水稻 | 二化螟 | 86-143克/亩 | 喷雾 |
| 水稻 | 稻纵卷叶螟 | 86-143克/亩 | 喷雾 |
| 水稻 | 稻飞虱 | 86-143克/亩 | 喷雾 |
在水稻二、三化螟、稻纵卷叶螟、卵孵化高峰期开始使用,喷雾要均匀周到。
本品具有内吸、胃毒及触杀作用。可用于防治水稻螟虫。
1、本品不可与碱性物质混用。 2、施药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免药液溅入口、眼中。 3、本品使用安全间隔期为14天,每季作物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 4、杀虫单对棉花、某些豆类敏感,不能在此类作物上使用。 5、蚕室及桑园附近禁用,蜜源作物花期禁用。 6、养鱼稻田禁用,施药后的田水不能直接排入河塘等水域。 7、远离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域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 8、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禁用。
若不慎中毒,应中断毒物接触及吸收,误服者应迅速催吐洗胃,或送医院治疗。有皮肤污染者,应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冲洗。可以使用阿托品治疗。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 ·置于儿童触及不到的地方并加锁。 ·勿与食品、饮料、饲料等其它商品同贮同运。 ·运输时应轻搬轻放,不要损坏外包装,不可淋雨。 ·用完后的包装袋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为保护环境不可随意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