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虫双PD20086315
- 登记证号
- PD20086315
- 农药名称
- 杀虫双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颗粒剂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3%
- 登记证持有人
- 山西绿海农药科技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8-12-30
- 批准日期
- 3%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杀虫双3%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水稻 | 稻纵卷叶螟 | 1800-2000克/亩 | 撒施 |
1.本品对稻纵卷叶螟的3、4龄幼虫有较强的杀伤作用,应在幼虫3龄期前(即叶尖初卷时)撒施,撒施要均匀,施药后立即覆土,保持田间水层3—4厘米。2.安全间隔期早稻不少于7天,晚稻不少于15天,最多施药次数3次。
本品属有机杀虫剂,是参照环形动物沙蚕所含有的“沙蚕毒素”的化学结构而人工合成的沙蚕毒素的类似物,是一种神经毒剂。对害虫具有较强的触杀和胃毒作用,并兼有一定的熏蒸作用。
1.本品对蚕有较强的触杀、胃毒作用,施药时避免飘移造成桑树药害,远离蚕室使用。 2.白菜、甘蓝等十字花科蔬菜幼苗在夏季高温下对杀虫双反应敏感,使用时应注意避免飘移造成邻近敏感作物药害。3.使用时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暴露部位皮肤并更换衣物。4.不可以与其他农药混合使用。5.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清洗施药器具,养鱼稻田禁止使用,施药后的水不得直接排入河塘等水体。6.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用的杀虫剂轮换使用。7.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作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8.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本品。
误食引起中毒与有机磷中毒症状相似,但胆碱酯酶活性不降低,应注意区分。应立即送医院治疗,毒碱样症状明显者可用阿托品类药物对抗,但需注意防止过量。忌用胆碱酯酶复能剂。误服毒物应立即催吐,并以1—2%苏打水洗胃,并立即送医院治疗。不慎吸入,立即将患者移至空气清新处,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
本品为易吸潮物品,应储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保存。勿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其他商品同储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