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维菌素PD20085477
- 登记证号
- PD20085477
- 农药名称
- 阿维菌素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乳油
- 毒性
- 低毒(原药高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1.8%
- 登记证持有人
- 济南中科绿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8-12-24
- 批准日期
- 1.8%
(原药高毒)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阿维菌素1.8%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十字花科蔬菜 | 小菜蛾 | 30-40毫升/亩 | 喷雾 |
| 柑橘树 | 潜叶蛾 | 2000-4000倍液 | 喷雾 |
| 柑橘树 | 红蜘蛛 | 2000-4000倍液 | 喷雾 |
| 柑橘树 | 锈壁虱 | 4000-8000倍液 | 喷雾 |
| 梨树 | 梨木虱 | 1500-3000倍液 | 喷雾 |
| 水稻 | 稻纵卷叶螟 | 20-40克/亩 | 喷雾 |
| 苹果树 | 二斑叶螨 | 3000-4000倍液 | 喷雾 |
| 苹果树 | 桃小食心虫 | 2000-4000倍液 | 喷雾 |
| 苹果树 | 红蜘蛛 | 3000-6000倍液 | 喷雾 |
| 苹果树 | 蚜虫 | 兼治 | 喷雾 |
| 菜豆 | 美洲斑潜蝇 | 40-80毫升/亩 | 喷雾 |
| 黄瓜 | 美洲斑潜蝇 | 40-80毫升/亩 | 喷雾 |
1、于害虫低龄期或发生初期开始用药。 2、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
1、本品具有胃毒和触杀作用,可渗入植物叶片形成二次杀虫高峰,持效期较长。 2、直接作用于神经系统,害虫触药或经口后立即停止取食不再为害作物,具体症状:抽搐、麻痹、翻滚、扭曲、落地、吐水、表面不光泽,在阳光照射下大量失水萎缩、变黑、直至死亡。 3、正常使用条件下对作物安全。
1、产品在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甘蓝3天、萝卜7天、油菜5天,每季最多使用2次;在苹果树、梨树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14天,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在柑橘树、水稻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14天,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 2、本品勿与碱性农药等物质混用。 3、本品对蜜蜂、鱼类等水生生物、家蚕有毒,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开花植物花期、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 4、用药时需穿戴防护用品,避免药液与肌肤接触。施药后及时清洗身体裸露部分。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避免接触。 5、施药后喷雾器械应用清水冲洗干净,废药液应妥善处理,避免污染水源,剩余药液应在短期内用掉否则按废液处理。 6、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早期症状为瞳孔放大,行动失调,肌肉颤抖,严重时导致呕吐。 不慎吸入,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 若误服立即送医,引吐并给患者服用吐根糖浆或麻黄素,但勿给昏迷患者催吐或灌任何东西。抢救时避免给患者使用增强γ-氨基丁酸活性的药物,如巴比妥、丙戊酸等。
1、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光处。 2、远离火源、水源,不得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同贮同运。 3、加锁存放在儿童触及不到的地方。 4、运输中应避免倒置、暴晒、雨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