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药登记证信息 | |||||
| 登记证号: | PD20085242 | 首次批准日期: | 2008-12-23 | 有效期至: | 2028-12-22 |
| 农药名称: | 苄·乙 | 毒性: | 微毒 | 剂型: | 可湿性粉剂 |
| 登记证持有人: | 江西江南绿岸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
| 农药类别: | 除草剂 | 总有效成分含量: | 14% | ||
| 备注: | 2022年05月26日,变更原持有人江苏江南农化有限公司。2023年1月19日,变更原持有人江西日上化工有限公司。 | ||||
| 制剂用药量信息 | |||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法 |
| 水稻移栽田 | 一年生及部分多年生杂草 | 40-56.2克/亩 | 药土法 |
| 有效成分信息 | ||
| 有效成分 | 有效成分英文名 | 有效成分含量 |
| 乙草胺 | acetochlor | 10.5% |
| 苄嘧磺隆 | bensulfuron-methyl | 3.5% |
| 农药登记证号: PD20085242 | ||||||||
| 登记证持有人: 江西江南绿岸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
| 农药名称: 苄·乙 | ||||||||
| 剂型: 可湿性粉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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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其标识:
微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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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有效成分含量: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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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乙草胺10.5%
苄嘧磺隆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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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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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技术要求:
1、本品适用于5叶期以上,28~35天秧龄的移栽苗,在水稻移栽返青后5~7天内与适量细或化肥充分拌均后再均匀撒施入水田中,草害严重时用高量。 2、施药时应保持水层3~5厘米,并保水4~5天,切忌长时间不淹稻苗心叶。 3、漏水田、砂质土壤田禁用。 4、施药后遇大幅度降温或升温,会对秧苗生长发生暂时抑制作用,加强田间管理,温度正常后7~10天便可恢复正常;5、每季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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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性能:
本品为磺酰脲类除草剂农药与酰胺类除草剂农药的混剂。主要以根部吸收为主,本品仅适用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移栽水稻。能有效地防除稗草、扁秆莨草、眼子菜、水沙草、野荸荠、矮慈菇、野慈菇、泽泻、萤蔺、牛毛毡、异型莎草、四叶萍、鸭舌草、丁香蓼、母草、陌上菜、水苋菜、节节菜等一年生和多年生的单、双子叶杂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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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不适宜用于秧田、直播稻、抛秧田及漏水田,不适宜用于弱苗、倒苗、短秧龄的小苗; 2、使用本品,切勿超量,拌土和撒施时要均匀,不可重施; 3、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本品。 4、本品对鱼类有毒,应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严禁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 5、经本品处理过的田块不可向附近慈菇、荸荠、蔬菜等敏感作物田排水。 6、施用时应戴防护镜、面具和手套,穿防护服,并禁止饮食和吸烟;使用后饮食和吸烟前应用肥皂和清水彻底清洗暴露在外的皮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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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急救措施:
对眼睛、皮肤和粘膜有轻微刺激作用,大量摄入有轻微的呕吐与腹泻。根据中毒症状进行治疗,没有专门的解毒药,如果摄入,可采取吐根糖浆催吐,呕吐后服活性炭,还可在炭泥中加山梨醇导泻。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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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和运输方法:
贮于儿童触及不到的场所,并加锁。勿与食品、饲料、粮食、饮料、种子等共同存放。贮运时,严防潮湿和日晒,避免与皮肤、眼睛接触,防止口鼻吸入。包装件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防雨的仓库中。运输前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密封。运输过程中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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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保证期: 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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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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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准日期: 2008-12-23 | ||||||||
| 重新核准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