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维·高氯PD20085207
- 登记证号
- PD20085207
- 农药名称
- 阿维·高氯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乳油
- 毒性
- 中等毒(原药高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1.8%
- 登记证持有人
- 佛山市大兴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8-12-22
- 批准日期
- 1.8%
- 备注
- 2023年5月24日,变更原持有人广东省佛山市大兴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中等毒(原药高毒)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阿维菌素0.3%
高效氯氰菊酯1.5%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十字花科蔬菜 | 小菜蛾 | 49-56克/亩 | 喷雾 |
| 十字花科蔬菜 | 菜青虫 | 49-56克/亩 | 喷雾 |
1.本品在害虫低龄幼虫盛发期前使用,效果最佳。 2.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
本品属于拟除虫菊酯与大环内酯类抗生素复配杀虫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十字花科蔬菜菜青虫、小菜蛾具有良好的防治效果。
1、本品在十字花科蔬菜萝卜上安全间隔期为14天,最多使用2次;甘蓝为7天,最多使用3次;在叶菜类上安全间隔期7天,最多使用1次。 2、不能与碱性药剂等物质混用。 3、本品对蜜蜂、鱼类等水生生物、家蚕毒性高,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蜜源作物花期、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 4、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 5、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以延缓抗性产生。 6、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7、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本品。
本品由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和阿维菌素混配而成。阿维菌素中毒早期症状为瞳孔放大,行动失调,肌肉颤抖,严重时导致呕吐。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接触部位皮肤感到刺痛,但无红斑,尤其在口、鼻周围。很少引起全身性中毒。接触量大时也会引起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双手颤抖,重者抽搐或惊厥、昏迷、休克。 急救措施:如药液沾染皮肤或溅到眼睛,应用大量清水冲洗后,再请医生治疗;如发生中毒或误服,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应先判断是哪种农药中毒,如为拟除虫菊酯类中毒对症治疗,必要时可洗胃,不能催吐,急救时注意防止迟发型神经毒性;如为阿维菌素中毒立即引吐并给患者服用吐根糖浆或麻黄素,但勿给昏迷患者催吐或灌任何东西。抢救时避免给患者使用增强γ-氨基丁酸活性的药物,如巴比妥、丙戊酸等。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勿与食品、饮料、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