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虫气雾剂WP20080292
- 登记证号
- WP20080292
- 农药名称
- 杀虫气雾剂
- 农药类别
- 卫生杀虫剂
- 剂型
- 气雾剂
- 毒性
- 微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1%
- 登记证持有人
- 江苏灶星农化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8-12-2
- 批准日期
- 1%
微毒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氯菊酯0.4%
胺菊酯0.6%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卫生 | 蚊、蝇、蜚蠊 | / | 喷雾 |
对于蚊、蝇害虫,在距离物体及墙壁约1米远处喷射,喷射前先关闭门窗,将罐体竖直,揿动喷头轻微向上喷射约7-8秒(于15平方米的范围内),喷射后立即退出房间并关闭20分钟,稍后作充分的通风;对于蟑螂害虫,直接向其出没处、墙角、缝隙,距其20-30厘米处喷射,在密闭范围内连续喷射不多于10秒。使用后人、畜立即离开房间,20分钟后打开门窗充分通风后方可再次进入房间。
本品能有效驱杀蚊子、苍蝇和蜚蠊(俗称蟑螂)害虫,适用于家庭、酒店、办公室、工厂等室内场所。
1、使用本品时切勿直接向人体、宠物、花、鱼缸、食物(具)及火源喷射。2、喷射时应尽量避免吸入和触及皮肤、眼睛等,勿倒置使用。3、本品为易燃物品,严禁强行开放穿孔或燃烧,勿让儿童玩耍。4、本品对鱼虾、蜜蜂等高毒,使用时勿接近鱼塘、蜂场、桑园,蚕室内及其附近禁用,用后洗手。5、本品在乙醇溶液中不稳定。6、过敏者禁用,使用中有任何不良反应请及时就医。
1、本品属神经毒剂,接触部位皮肤感到刺痛,尤其在口、鼻周围,但无红斑。接触量大时会引起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双手颤抖,全身抽搐或惊厥、昏迷、休克。如发生误服,采用催吐洗胃,及时送医院对症治疗。 2、无特殊解毒剂,可对症治疗。 3、大量吞服时可洗胃。 4、不能催吐 。
1、避免光直射,放置阴凉、通风、干燥处贮存。运输时注意防潮、防晒、防挤压。 2、勿靠近火源。 3、远离儿童。 4、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种子及易燃易爆等物品同贮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