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甘膦异丙胺盐PD20082365
- 登记证号
- PD20082365
- 农药名称
- 草甘膦异丙胺盐
- 农药类别
- 除草剂
- 剂型
- 水剂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30%
- 登记证持有人
- 山东省青岛奥迪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8-11-30
- 批准日期
- 30%
- 备注
- 草甘膦异丙胺盐含量:41%。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草甘膦30%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非耕地 | 杂草 | 180-360毫升/亩 | 茎叶喷雾 |
1. 本品施药最佳时期在杂草生长旺盛4-6叶期,株高5-15厘米时使用,应喷雾均匀。 2. 施药时应避免药液飘移到其它作物上,以防产生药害。 3. 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 4. 用清水稀释药液,否则会降低药效。
本品为内吸传导型灭生性除草剂。主要通过抑制植物体内烯醇丙酮基莽草素磷酸合成酶,从而抑制莽草素向苯丙氨酸、酪氨酸及色氨酸的转化,使蛋白质的合成受到干扰导致植物死亡。
1、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 2. 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除草剂轮换使用,以延缓抗性产生。 3. 本品不可与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 4. 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等,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等;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等。 5.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避免接触。 6、施药后5天内不能割草、翻耕、放牧等。 7、本品不可用铁器存放,并且不能使用无镶衬的铁质喷雾器喷雾。 8、清洗器具的废水不能排入河流、池塘等水源,废弃物要妥善处理,不能随意丢弃,也不能做他用。
对皮肤、眼睛和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尚无特效解毒剂。若摄入量大,携此标签将病人及时送医院就诊。病人十分清醒,可用吐根糖浆诱吐,还可在服用的活性炭泥中加入山梨醇。溅入眼睛中,立即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严重时就医。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勿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
草甘膦异丙胺盐含量: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