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维·毒死蜱PD20132384
- 登记证号
- PD20132384
- 农药名称
- 阿维·毒死蜱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微乳剂
- 毒性
- 中等毒(原药高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20%
- 登记证持有人
- 河北军星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8-11-19
- 批准日期
- 20%
中等毒(原药高毒)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阿维菌素0.5%
毒死蜱19.5%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水稻 | 二化螟 | 60-75毫升/亩 | 喷雾 |
1、适用于水稻二化螟卵孵化始盛期至低龄幼虫期施药,注意喷雾均匀。 2、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 3、作物开花期不得使用。本品应在早晚使用,气温高于28℃、风速较高时应停止施药。4、本品在水稻上安全间隔期40天,最多使用2次。5、施药后应设立警示标志,24小时内禁止人畜进入。
本品为生物源杀虫剂和有机磷农药复配制剂,对害虫具有胃毒、触杀、熏蒸作用。用于防治水稻二化螟。
1、本品对烟草、莴苣、瓜类苗期、某些樱桃品种较敏感,施药时应避免药液飘移至上述作物上。2、使用本品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口罩等,避免皮肤接触及口鼻吸入。使用中不可吸烟、饮水及吃东西,使用后及时清洗手、脸等露部位皮肤并更换衣物。3、本品对蚕、蜜蜂、鱼和水生生物高毒,应避免在开花作物花期、蚕室及桑园附近、瓢虫等天敌放飞区域、鸟类保护区使用。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域内清洗施药器具。4、为减缓害虫抗性产生,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5、避免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接触本产品。 6、本品不能与碱性物质混用;避免分解。施用前后一周内不得使用敌稗,以免产生药害。7、鸟类保护区、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域禁用。 10、在鱼或虾蟹套养稻田禁用,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残液严禁倒入河中,禁止在江河、湖泊中清洗施药器械。8、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10、本品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急救措施:使用中或使用后如果感觉不适,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急救措施,并携带标签送医院就诊。 1、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物,用软布去除沾染农药,立即用大量清水和肥皂冲洗。 2、眼睛溅入:立即用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 3、吸入: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转移到空气清新处。 4、误服:立即停止服用,用清水充分漱口后,立即携本标签送医院就诊。 若判断为阿维菌素中毒为主,立即引吐给患者服用吐根糖浆或麻黄素,但勿给昏迷患者催吐或灌任何东西。若判断为毒死蜱中毒为主,可使用阿托品或解磷定解毒。医生应注意防止病人发生迟发性神经毒性问题。
1、本品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严防潮湿和日晒,远离热源或火源。 2、本品应当置于儿童、无关人员及动物接触不到的地方,并加锁保存。 3、本品不得与食物、种子、饲料等物品混放。
标注“限制使用”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