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虫单PD20132373
- 登记证号
- PD20132373
- 农药名称
- 杀虫单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可溶粉剂
- 毒性
- 中等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80%
- 登记证持有人
- 安徽辉隆集团银山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8-11-19
- 批准日期
- 80%
中等毒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杀虫单80%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水稻 | 三化螟 | 35-50克/亩 | 喷雾 |
1.本品应于低龄幼虫2—3龄期间施药1次,注意喷雾均匀,视害虫发生情况,可隔7—10天再喷第1次。兑水量30—50公斤/亩。2.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3.在水稻上安全间隔期为30天,每季最多使用2次。
本产品为沙蚕毒素类杀虫剂,能够作用于害虫的神经细胞的结合部位、阻碍乙酰胆碱的传导作用,从而杀死害虫。具有触杀、胃毒及内吸作用,兼有熏蒸、杀卵作用。
1.本品对家蚕有毒,在蚕区使用应谨慎。2.使用时应穿长衣长裤、靴子,戴帽子、护目镜、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饮水、吸烟等;施药后应及时洗手、洗脸等暴露部位皮肤并洗涤施药时穿着的衣物。3.本品对棉花及烟草易产生药害,大豆、四季豆、马铃薯对本品也较敏感,施药时应避免药液飘移到上述作物上。4.远离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清洗施药器具,虾蟹套养稻田禁用,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周围开花植物花期禁用,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禁用。5.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作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避免接触本产品。
中毒症状表现为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不慎吸入,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建议使用阿托品解毒。
本品应储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勿与食品、饮料、饲料、粮食等同储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