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氟·丙·吡嘧PD20230472
- 登记证号
- PD20230472
- 农药名称
- 五氟·丙·吡嘧
- 农药类别
- 除草剂
- 剂型
- 水分散片剂
- 毒性
- 微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18%
- 登记证持有人
- 山东科赛基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8-8-20
- 批准日期
- 18%
- 备注
- 2023年11月23日,变更原持有人山东科赛基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微毒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五氟磺草胺1%
丙草胺15%
吡嘧磺隆2%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水稻移栽田 | 一年生杂草 | 100-150克/亩 | 撒施 |
1.施药时期:水稻移栽后约 5—10 天直接撒施,施药1次,施药后田间保持 3—5厘米水层 5—7 天,缺水补水,水层勿淹没水稻心叶避免药害。2.每亩用100—150克制剂量。3.每季作物最多使用1次。
本品是由吡嘧磺隆、丙草胺和五氟磺草胺组成的三元混配除草剂。各有效成分具有不同的杀草机制,吡嘧磺隆属于磺酰脲类除草剂,丙草胺属于2-氯化乙酰替代苯胺类除草剂,五氟磺草胺属于磺酰胺类除草剂,三者混配可用于防除水稻移栽田一年生杂草。
1.杂草叶龄过大,杂草出水过高,药效会下降,请注意施药时间。2.使用本品时应穿长衣长裤、靴子、戴手套、眼镜、口罩等适当的防护用具,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饮水、吸烟等;施药后应及时洗手、洗脸并洗涤施药时穿着的衣物。3.避免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接触本品。4.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或自行处置,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施药后剩余药液不得随意倾倒;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及附近禁用;鱼或虾蟹套养稻田禁用;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鸟类保护区及附近禁用。
本品对眼睛有轻度刺激性,使用时或使用后,如果感觉不适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急救措施。若药液不慎接触眼睛时,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仍有不适时,就医。如药液溅到皮肤,及时用清水及肥皂洗干净,并换洗衣服。口服中毒者应饮大量水催吐,不要用药物引吐,同时请携带本标签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请医生对症治疗。无特效解毒剂。
1.本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防雨处,不可倒置。远离火源、热源。2.本品应当置于儿童、无关人员及动物接触不到的地方,并加锁保存。3.勿与食品、饮料、粮食、种子、饲料等同储同运。4.运输过程中要防晒、防雨淋;装卸人员穿戴防护用具,要轻搬轻放,确保容器不泄露、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