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草铵膦铵盐PD20242304
- 登记证号
- PD20242304
- 农药名称
- 精草铵膦铵盐
- 农药类别
- 除草剂
- 剂型
- 可溶液剂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10%
- 登记证持有人
- 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9-7-10
- 批准日期
- 10%
- 备注
- 质量浓度110克/升。精草铵膦铵盐10.9%,120克/升。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精草铵膦10%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非耕地 | 杂草 | 200-400毫升/亩 | 茎叶喷雾 |
于非耕地杂草生长旺盛期,每亩用水20—40公斤均匀茎叶喷雾施药1次。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
本品是具有部分内吸作用的触杀灭生性除草剂,属于膦酸类除草剂,是谷氨酰胺合成抑制剂。施药后短时间内,植物体内铵代谢陷于紊乱,细胞毒剂铵离子在植物体内积累,与此同时,光合作用被抑制,达到除草目的。适用于防除非耕地杂草。
1.使用时需均匀全面喷雾,喷湿喷透,施药时喷头上应加装保护罩,避免药液飘移到临近作物。具体施用时,需在当地农技植保部门指导下使用。2.本品遇土钝化,因此在稀释和配制本品药液时,应使用清水,禁止用浑浊的河水或沟渠水配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除草的效果。3.对眼睛有刺激性,使用时穿戴长衣长裤、帽子、口罩、手套、鞋等安全防护措施,并避免药剂接触眼睛。不能吃东西、喝水、吸烟等;施药完毕请立即用肥皂水清洗手和脸。4.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或自行处理,应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施药后剩余药液不得随意倾倒;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及附近禁用;鸟类保护区及附近禁用;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瓢虫等天敌放飞区禁用。5.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避免接触此药。6.禁止在田间道路、田埂、果树行间、休耕地、林场林地等农林业区域使用。
使用中或使用后如感觉不适,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本品如误入眼睛,立即用清水至少冲洗15分钟,仍有不适立即就医。如接触皮肤,立即用清水冲洗并换洗衣物。如误服立即携本标签送医院对症治疗,无特殊解毒剂。
1.本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防雨处,不可倒置。远离火源、热源。2.本品应当置于儿童、无关人员及动物接触不到的地方,并加锁保存。3.勿与食品、饮料、粮食、种子、饲料等同储同运。4.运输过程中要防晒、防雨淋;装卸人员穿戴防护用具,要轻搬轻放,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5.本品与中等氧化剂化学不相容,应避免与氧化剂接触。
质量浓度110克/升。精草铵膦铵盐10.9%,120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