吡嘧·丙草胺PD20242606
- 登记证号
- PD20242606
- 农药名称
- 吡嘧·丙草胺
- 农药类别
- 除草剂
- 剂型
- 颗粒剂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0.44%
- 登记证持有人
- 中土生物科技(安徽)有限责任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9-8-22
- 批准日期
- 0.44%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丙草胺0.4%
吡嘧磺隆0.04%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水稻机插秧田 | 一年生杂草 | 6.5-7.5千克/亩 | 撒施 |
1.在机插水稻秧苗充分缓苗返青立苗之后,均匀撒施用药一次。水稻机插后7—12天左右,待秧苗彻底返青立苗后,田间保持浅水层的情况下,每亩按药量进行撒施,水层不可淹没秧心避免药害,施药后保水5—7天。2.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3.每季最多用药1次。
本品是吡嘧磺隆和丙草胺复配的颗粒剂,以肥料为载体,用于防治水稻田稗草等一年生禾本科杂草,鳢肠、雨久花、鸭舌草、陌上菜、耳叶水苋、狼把草、节节菜等一年生阔叶杂草和异型莎草、碎米莎草等莎草科杂草。
1.使用本品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口罩、护目镜等,避免皮肤接触及口鼻吸入。使用中不可吸烟、饮水及吃东西,使用后及时用大量清水和肥皂清洗手、脸等暴露部位皮肤并更换衣物。2.避免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接触。3.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或自行处理,应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及附近禁用;鱼或虾蟹套养稻田禁用;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如不慎接触皮肤,请用水和肥皂充分清洗;对眼睛有刺激性,使用时避免接触眼睛。如溅入眼睛,请用清水直接洗眼;如误服,请用清水充分漱口后,立即携此标签送医院就诊。无特殊解毒药剂,对症治疗。
1.本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防雨处,不可倒置。远离火源、热源。2.本品应当置于儿童、无关人员及动物接触不到的地方,并加锁保存。3.勿与食品、饮料、粮食、种子、饲料等同储同运。4.运输过程中要防晒、防雨淋;装卸人员穿戴防护用具,要轻搬轻放,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