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死蜱PD20080934
- 登记证号
- PD20080934
- 农药名称
- 毒死蜱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乳油
- 毒性
- 中等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40%
- 登记证持有人
- 江苏省无锡市稼宝药业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8-7-17
- 批准日期
- 40%
- 备注
- 2023年9月11日,变更原持有人江苏省宜兴兴农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中等毒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毒死蜱40%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棉花 | 棉铃虫 | 100-150毫升/亩 | 喷雾 |
| 棉花 | 蚜虫 | 100-150毫升/亩 | 喷雾 |
| 水稻 | 稻飞虱 | 100-130毫升/亩 | 喷雾 |
1、本品应于害虫卵孵盛期至低龄幼虫钻蛀期间施药,注意喷雾均匀,视虫发生情况,每隔10天左右施药一次。 2、本品对瓜类、莴苣苗期及烟草敏感,施药时应避免药液漂移到上述作物上,以防产生药害。 3、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 4、安全间隔期:棉花21天,每季最多使用4次;水稻7天,每季最多使用2次。 5、蔬菜禁用。 6、施药后应设立警示标志,24小时后人畜才允许进入。
本品是一种有机磷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按推荐剂量使用,对防治萝卜小菜蛾、棉花棉铃虫、蚜虫和水稻稻飞虱有较好的效果,宜在幼虫早期或盛发期施药。
1、本品是有机磷类杀虫剂,建议与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 2、本品对蜜蜂、鱼类等水生生物、家蚕有毒,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蜜源作物花期、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 3、本品不可与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 4、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作他用,也不可随意抛弃。 5、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避免接触。
1、中毒症状为抽搐、痉挛、恶心、呕吐等,应注意防止迟发性神经毒性的发生。 2、如不慎吸入,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不慎溅入眼睛及皮 肤,立即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如误服则请立即携带本标签送医院就医,对症治疗,可以使用阿托品和解磷定解毒,洗胃时应注意保护气管和食管。医生应注意防止病人发生迟发性神经毒性问题。
请将本药剂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触摸不及的地方并加锁。勿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物品同贮同运。
标注“限制使用”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