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草胺PD20080710
- 登记证号
- PD20080710
- 农药名称
- 甲草胺
- 农药类别
- 除草剂
- 剂型
- 原药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95%
- 登记证持有人
- 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8-6-3
- 批准日期
- 95%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甲草胺95%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本品外观为乳白色晶体,熔点39.5-41.5℃,沸点100℃(0.02mmHg),蒸气压 2.9mPa(25℃),比重1.133(25℃),水中溶解度242mg/L(25℃),能溶于乙醇、乙 醚、丙酮、氯仿等有机溶剂,分解温度105℃,在强酸强碱条件下分解加工制剂。属酰胺类选择性芽前除草剂,土壤处理可被植物幼芽吸收、传导。进入植物体内抑制蛋白质合成,杂草生长停止,未出土鸡即被杀死。用于大豆、玉米、花生等作物田防除一年生杂草。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1、操作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和安全生产措施。 2、本品若着火或泄漏或遗洒,用水、二氧化碳、沙子、灭火器及时扑灭或掩埋。 3、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避免吸入药液。 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避免接触。 5、避免污染水源。
中毒症状:对皮肤、眼睛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 1、皮肤接触:立即脱掉被污染的衣物,用肥皂和大量清水彻底清洗受污染的皮肤。 2、眼睛溅药:立即将眼睑翻开,用清水冲洗10-15分钟,再请医生诊治。 3、不慎吸入:立即将吸入者转移到空气新鲜处,请医生诊治。 4、若误服,如大量摄入,应使患者呕吐并用等渗浓度的盐溶液和5%碳酸氢钠溶液洗胃。无解毒剂,对症治疗。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远离儿童及其他无关人员。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避免接触,避免污染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