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甘膦铵盐PD20131013
- 登记证号
- PD20131013
- 农药名称
- 草甘膦铵盐
- 农药类别
- 除草剂
- 剂型
- 可溶粒剂
- 毒性
- 微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80%
- 登记证持有人
- 登封市金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8-5-12
- 批准日期
- 80%
- 备注
- 草甘膦铵盐含量:88%。
微毒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草甘膦80%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非耕地 | 杂草 | 85-170克/亩 | 茎叶喷雾 |
1. 本品为灭生性除草剂,施用时应定向喷雾,严防雾滴飘移到果木和邻近作物 上,以防产生药害。 2. 因本品易与金属离子络合而降低药效,兑制药水一定用清水。
草甘膦为一种灭生性、内吸性除草剂,喷于植物茎叶后,即被植株吸收, 并迅速传导至整个植株及根部。用于防除非耕地杂草。
1.严格按照说明使用,不可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或加大用药量,以免造成 药害。2. 本品对镁、铝、铁等金属有腐蚀性,使用塑料等非金属容器贮 放。药液用清水稀释,不得使用污水、混浊水,以免影响药效。 3.兑水稀释时要充分搅拌均匀,喷雾时不可使用弥雾器械。喷雾器具使 用后要反复清洗干净。洗涤水不得乱倒,以免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它 作物药害,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 4.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 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 5.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6.施药后5天内勿割草、放牧和翻地。 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避免接触。
1、中毒症状:本品对皮肤和眼睛有刺激作用。 2、施药时应做好皮肤和眼睛的防护措施。若不慎将药液溅入眼睛或皮肤 上,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严重时送医诊治;如由口鼻吸 入,应立即转移到空气清新处换气。 3、若误服应立即携本标签送往医院对症治疗,本品无特效解毒剂。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 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勿与食品、饮料、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
草甘膦铵盐含量: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