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嘧·草甘膦PD20130885
- 登记证号
- PD20130885
- 农药名称
- 甲嘧·草甘膦
- 农药类别
- 除草剂
- 剂型
- 悬浮剂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32%
- 登记证持有人
- 安徽辉隆集团银山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8-4-24
- 批准日期
- 32%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草甘膦30%
甲嘧磺隆2%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非耕地 | 杂草 | 280-420毫升/亩 | 茎叶喷雾 |
本品应于杂草出苗后4—8叶期茎叶均匀喷雾。兑水量30—50公斤/亩。选择晴天施药,施药后4小时内遇大雨,会降低药效,应酌情补喷。该混剂为灭生性除草剂,避免药液飘移及降雨后雨水排放到邻近的作物田,以免产生药害。
本品是由灭生性除草剂草甘膦和磺酰脲类除草剂甲嘧磺隆混合而成的非耕地除草剂,可防除非耕地杂草。
1.本品对蜜蜂、桑蚕有毒,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不可用于湖泊、溪流和池塘。2.杉木和落叶松对本品敏感,该药对门氏黄松、美国黄松等有药害。3.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附近禁用,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域禁用。施药时应避免接触作物绿色部分或飘移到邻近作物上,以免产生药害。4.本品使用时应溶解于清水,直至泡沫消失为止。不能用浊水,以免影响药效。5.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口罩、鞋子等,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等暴露部位皮肤并更换衣物。6.避免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接触。7.施药后5天内不能放牧、割草、翻耕等。8.清洗器具的废水不能排入河流、池塘等水源。9.禁止在田间道路、田埂、果树行间、休耕地、林场林地等农林业区域使用。10.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作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中毒症状:对皮肤、眼睛有刺激作用。表现为抽搐、痉挛、恶心、呕吐等。尚无特效解毒剂。若摄入量大,病人十分清醒,可用吐根糖浆诱吐,还可在服用的活性炭泥中加入山梨醇。如皮肤接触,用清水及肥皂洗干净;眼睛接触药液,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 分钟。误服本剂,立即催吐并携此标签速送医院对症治疗,本品无特殊解毒剂。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勿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