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PD20130830
- 登记证号
- PD20130830
- 农药名称
-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悬浮剂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5%
- 登记证持有人
- 广东植物龙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8-4-21
- 批准日期
- 5%
- 备注
-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5.7%。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甲氨基阿维菌素5%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水稻 | 稻纵卷叶螟 | 12-15克/亩 | 喷雾 |
1、在水稻稻纵卷叶螟卵孵高峰期至低龄幼虫期施药,注意喷雾均匀。 2、在晴天无风、无雨时均匀喷施。 3、本品在水稻稻纵卷叶螟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14天,每季最多使用2次。
本品作用机理是阻碍害虫运动神经信息传递而使身体麻痹死亡。作用方式以胃毒为主,兼具触杀作用,能有效渗入使用作物表皮组织,因而具有较长持效期,对水稻稻纵卷叶螟有较好防治效果。
1、本品对眼有刺激性,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对眼睛的防护。避免将药剂溅入眼中或吸入药雾。用后及时清洗;避免药剂接触皮肤,以免经皮肤吸收中毒。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2、本品对蜜蜂等陆生生物、鱼类等水生生物高毒,对天敌具极高风险性,蚕室附近禁用,鱼或虾蟹套养稻田禁用,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域禁用。在桑园附近和蜜源作物花期禁止使用。3、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避免该药剂污染水源。4、用过的容器和废弃包装应妥善处理,不可随意丢弃或做他用。5、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本品。
本品无特效解毒剂,对症治疗。不慎吸入,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如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经口中毒:应立即引吐并给患者服用吐根糖浆或麻黄素,但勿给昏迷患者催吐或灌任何东西。抢救时避免给患者使用增强γ-氨基丁酸活性的药物(如巴比妥 、丙戊酸等) 。
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贮运时,严防潮湿日晒,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并加锁;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储存。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