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甘膦异丙胺盐PD20180842
- 登记证号
- PD20180842
- 农药名称
- 草甘膦异丙胺盐
- 农药类别
- 除草剂
- 剂型
- 可溶液剂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46%
- 登记证持有人
- 南通利华农化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8-3-15
- 批准日期
- 46%
- 备注
- 草甘膦异丙胺盐62%。2023年5月24日,变更原持有人江苏省南通利华农化有限公司。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草甘膦46%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非耕地 | 杂草 | 200-300毫升/亩 | 茎叶喷雾 |
1.本品应于杂草生长旺盛期进行均匀茎叶喷雾处理,兑水量450—700升/公顷。2.避免在大风和高温天气时施药,预计4小时内有降雨请勿施药,施药时应避免药液漂移到邻近作物或地块上,以免产生药害。3.每季最多用药1次。
本品是一种内吸传导型灭生性除草剂,主要通过杂草绿色部分吸收并迅速传导至植物各部位,可将杂草连根杀死。本品用于防治非耕地杂草。
1.使用本品时应穿长袖衣和长裤、戴防护手套和口罩等防护衣服;使用中禁止饮食和吸烟;使用后及时用肥皂和清水彻底清洗皮肤暴露部位并更换衣物。2.本品与土壤接触立即失去活性,配药时应使用清水,不宜使用浊水或井水,避免降低药效。3.喷雾前检查喷雾器,确保喷雾器械无渗漏现象。4.切勿使用手动超低量喷雾器或弥雾式喷雾器(或弥雾机)施药。5.施药后7天内,禁止在施药区放牧、割草。6.本品对鱼类、水蚤、藻类等水生生物有毒,应注意避免对水系的污染。远离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施药,地下水、饮用水源附近禁用。严禁在河塘等水体清洗施药器具,禁止将残夜倒入湖泊、河流或池塘等,以免污染水源。蜜源作物花期、蚕室、桑园及其附近禁用。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禁止使用。鸟类保护区及附近禁用。7.未完成的制剂应放在原包装内密封保存,切勿将本品置于饮食容器内。用过的容器或空包装应妥善处置,不可作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8.禁止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接触本品。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物,用肥皂和大量清水冲洗皮肤暴露部位。如皮肤刺激感持续,请医生诊治。眼睛溅入:立即翻开眼睑,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及时请医生诊治。吸入:立即将吸入者转移到空气清新处。若吸入者停止呼吸,需要进行人工呼吸。注意保暖和休息,请医生诊治。误食:严禁引吐,应先立即用清水漱口,再携带产品标签送医就诊,对症治疗。注意:对昏迷病人,切勿经口喂入任何东西。
1.本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防雨处,严防潮湿和日晒。2.远离火源与热源。3.置于儿童、无关人员及动物接触不到的地方,并加锁保存。4.不得与食物、饮料、种子、饲料等物品同储同运。
草甘膦异丙胺盐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