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死蜱PD20080304
- 登记证号
- PD20080304
- 农药名称
- 毒死蜱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乳油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40%
- 登记证持有人
-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8-2-24
- 批准日期
- 40%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毒死蜱40%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棉花 | 棉铃虫 | 100-150毫升/亩 | 喷雾 |
| 水稻 | 稻纵卷叶螟 | 100-120毫升/亩 | 喷雾 |
1. 本品应于水稻稻纵卷叶螟低龄幼虫期施药,注意喷雾均匀,重点喷水稻中下部。视虫害发生情况,每10天左右施药一次,可连续用药3次。于棉花棉铃虫卵孵盛期至低龄幼虫钻蛀前施药。 2. 产品在水稻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20天,每季最多使用3次;在棉花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21天,每季最多使用4次。 3.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 4. 本品对瓜类(特别是大棚中)、莴苣苗期较敏感,请慎用;对烟草敏感,禁止在烟草上使用。 5.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人畜在施药1天后方可进入施药地点。
本产品为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一定的熏蒸作用。本品属缓效型杀虫剂,具有中度持效,可有效防治棉花棉铃虫和水稻稻纵卷叶螟。
1.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2. 本品为有机磷类农药,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 3. 本品对蜜蜂有毒,对鱼类及水生生物毒性较高,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和水体的影响,开花植物花期禁用。 4. 本品不可与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 5. 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脸及其他部位。 6. 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7.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本品。
中毒症状表现为抽搐、痉挛、恶心、呕吐等。 不慎吸入,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可以使用阿托品和解磷定解毒。洗胃时,应注意保护气管和食管。医生应注意防止病人出现迟发性神经毒性问题。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勿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
标注“限制使用”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