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死蜱PD20080291
- 登记证号
- PD20080291
- 农药名称
- 毒死蜱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乳油
- 毒性
- 中等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40%
- 登记证持有人
-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8-2-24
- 批准日期
- 40%
中等毒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毒死蜱40%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柑橘树 | 矢尖蚧 | 800-1200倍液 | 喷雾 |
| 棉花 | 棉铃虫 | 100-150毫升/亩 | 喷雾 |
| 水稻 | 稻纵卷叶螟 | 50-100毫升/亩 | 喷雾 |
| 水稻 | 稻飞虱 | 100-125毫升/亩 | 喷雾 |
| 苹果树 | 绵蚜 | 1500-2000倍液 | 喷雾 |
1、防治稻飞虱、棉铃虫、矢尖蚧、绵蚜,于低龄若虫盛发期开始用药;防治稻纵卷叶螟,于卵孵化盛期至低龄幼虫卷叶前用药; 2、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有雨,请勿施药。 3、施药后应设立警示标志,人畜在柑橘树上施药5天后、苹果树上施药4天后,棉花和水稻上施药24小时后方可进入施药地点。 4、安全间隔期:水稻7天,棉花21天,苹果30天、柑桔28天;每季最多用药:水稻2次,棉花4次,苹果3次、柑桔2次。
本品属硫逐磷酸酯类杀虫剂,具有良好的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杀虫谱较广,可有效防治绵蚜、矢尖蚧、棉铃虫和稻纵卷叶螟、稻飞虱等害虫。
1、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2、本品对蜜蜂、鱼类等水生生物、家蚕有毒,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开花植物花期、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对未使用完的剩余药液密封后储存在安全的地方。 3、本品不能与碱性物质混用。 4、本品对瓜类、莴苣苗期及烟草敏感,施药时应防止飘移而产生药害。 5、施药时应戴口罩、手套、穿保护性作业服,严禁吸烟和饮食,避免药液与皮肤和眼睛接触,一旦接触,应用大量清水清洗。 6、开启时,请用瓶盖顶部的尖状物刺破瓶口的铝箔。 7、建议与不同作用机制的杀虫剂轮换使用。 8、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本品。
大量误服一般出现典型的有机磷农药中毒症状。中毒后,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及时送医院诊治,可使用阿托品和解磷定,但禁用吗啡、茶硷、吩噻嗪、利血平。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应注意防止病人发生迟发性神经毒性。
本品在搬运过程应轻拿轻放,如发现渗漏或破裂,应用规定的材料重新包装处理,并及时妥善处理被污染的器具;应向上放置于通风、阴凉、干燥、远离火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的地方并加锁,避免和食物、饮料、粮食、饲料等物品同贮同运。
标注“限制使用”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