吡虫·杀虫单PD20130095
- 登记证号
- PD20130095
- 农药名称
- 吡虫·杀虫单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可湿性粉剂
- 毒性
- 中等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35%
- 登记证持有人
- 山东圣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8-1-16
- 批准日期
- 35%
中等毒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吡虫啉1%
杀虫单34%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水稻 | 三化螟 | 86-143克/亩 | 喷雾 |
| 水稻 | 二化螟 | 86-143克/亩 | 喷雾 |
| 水稻 | 稻纵卷叶螟 | 86-143克/亩 | 喷雾 |
| 水稻 | 稻飞虱 | 86-143克/亩 | 喷雾 |
1、在水稻二化螟、三化螟、稻纵卷叶螟、飞虱发生初期至盛期均可施药,使用时尽量用二次稀释,以便充分发挥药效。 2、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 3、本品对瓜类、棉花、烟草、大豆、马铃薯等较敏感,施药时避免药液漂移到上述作物上。
本品是由吡啶类和沙蚕毒素类复配成的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内吸传导作用。可用于防治水稻二化螟、三化螟、稻飞虱、稻纵卷叶螟。
1、产品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21天,每季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 2、不能用于防治线虫和螨。对棉花、烟草和某些豆类易产生药害,马铃薯也较敏感。并避免药液飘移到上述作物上。 3、使用本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口罩,避免皮肤接触及口鼻吸入。施药期间不可吸烟、饮水及吃东西。施药后应及时洗净手、脸等暴露部位皮肤并更换衣物。 4、本品对鱼、水生生物、蜜蜂、家蚕、鸟有毒,远离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附近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域中清洗施药器具,切忌污染水源,开花植物花期、蚕室及桑园附近,鸟类保护区禁用。鱼或虾蟹套养稻田禁用,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禁用。 5、本品不能与碱性强酸性物质混合使用。 6、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以延缓抗性产生。 7、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8、避免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接触。
中毒症状:表现为恶心、四肢发抖,继而全身发抖、流涎、痉挛、呼吸困难、瞳孔放大。 中毒急救:使用中或使用后如果感觉不适,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急救措施,并携带标签送医院就诊。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衣物,用软布去除沾污农药,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以上。 吸入:立即将吸入者转移到空气新鲜处,请医生诊治。 误服:立即停止服用,用清水漱口后,携本标签送医院,无特效解毒剂,对症治疗。草蕈碱样症状明显者可用小剂量阿托品类药物对抗。忌用胆碱酯酶复能剂。
本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的库房中。贮运时应严防潮湿和日晒;置于儿童、无关人员及动物触及不到的地方,并加锁保存。不得与食物、饮料、种子、饲料混放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