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氨基阿维菌素苯苯甲酸盐PD20130029
- 登记证号
- PD20130029
- 农药名称
-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苯甲酸盐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悬浮剂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5%
- 登记证持有人
- 山东省青岛奥迪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8-1-6
- 批准日期
- 5%
- 备注
-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苯甲酸盐含量:5.7%。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甲氨基阿维菌素5%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水稻 | 稻纵卷叶螟 | 10-20毫升/亩 | 喷雾 |
1、本品应于水稻稻纵卷叶螟卵孵幼虫盛发期开始施药,注意喷雾均匀,施药1次。 2. 大风天或预计2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
本品为杀虫剂,其作用机理阻碍害虫运动神经信息传递而使身体麻痹死亡。作用方式以胃毒为主兼具触杀作用,本品能够渗入施用作物表皮组织,因而具有较长残效期。对防治水稻稻纵卷叶螟有较好效果。
1、本品在水稻上的安全间隔期为21天,每季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 2、本品对蜜蜂、鱼类等水生生物、家蚕有毒,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开花植物花期、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远离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附近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避免污染水源。 3、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以延缓抗生的产生。 4、本品不可与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 5、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等,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避免按触。 7、鱼或虾蟹套养稻田禁用,施药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8、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禁用 9、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早期症状为瞳孔放大,行动失调,肌肉颤抖,严重时导致呕吐。不慎吸入,应立即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误服立即按标签送医院对症治疗,引吐并给患者服用吐根糖浆或麻黄素,但勿给昏迷患者催吐或灌任何东西。抢救时避免给患者使用增强γ-氨基丁酸活性的药物如(巴比妥、丙戊酸等)。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无关人员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勿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苯甲酸盐含量: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