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瘟灵PD20121863
- 登记证号
- PD20121863
- 农药名称
- 稻瘟灵
- 农药类别
- 杀菌剂
- 剂型
- 乳油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40%
- 登记证持有人
- 黑龙江省富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7-11-27
- 批准日期
- 40%
- 备注
- 2022年06月13日,变更原持有人大连木春农药厂有限公司。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稻瘟灵40%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水稻 | 稻瘟病 | 83-100克/亩 | 喷雾 |
1.在发病前或发病初期用药,均匀喷雾。 2.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有雨,请勿施药。 3.本品用于防治水稻稻瘟病,安全间隔期28天,每季最多使用次数2次。
本品为内吸性杀菌剂,植株吸收后累积于叶组织,特别集中于穗轴于枝梗,从而抑制病菌入侵,阻碍病菌脂类代谢,抑制病菌生长,起到预防于治疗作用,可用于防治水稻稻瘟病。
1.药液及其废液不得污染各类水域、土壤等环境。 2.请按照农药安全使用准则使用本品。避免药液接触皮肤、眼睛和污染衣物。切勿在施药现场抽烟或饮食。在饮水、进食和抽烟前,应先洗手、洗脸。 3.配药及喷药时,应带手套、面罩或护目镜,穿靴子、长袖衣和长裤。 4.使用过的空包装,用清水冲洗三次后妥善处理,切勿重复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所有施药器具,用后应立即用清水或适当的洗涤剂清洗。 5.本品对鱼和水生生物有毒,勿将制剂及其废液弃于池塘、沟渠和湖泊等,以免污染水源。 6.未用完的制剂应放在原包装内密封保存。切勿将本品装入饮、食容器中。 7.不可同石硫合剂、波尔多液等碱性药剂等物质混合使用。 8.禁止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接触本品。
中毒症状: 对眼镜和皮肤有刺激性。 中毒急救: 眼睛及皮肤接触:立即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不慎吸入引起不适,立即将患者转移至空气流通处,呼吸困难者给输氧,并及时就医。 误服:不慎误食,及时就医,无特殊解毒剂,对症治疗。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勿与食品、饮料、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