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甘膦铵盐PD20121352
- 登记证号
- PD20121352
- 农药名称
- 草甘膦铵盐
- 农药类别
- 除草剂
- 剂型
- 可溶粉剂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65%
- 登记证持有人
- 河南远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7-9-12
- 批准日期
- 65%
- 备注
- 草甘膦铵盐含量:71.5%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草甘膦65%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非耕地 | 杂草 | 170-230克/亩 | 定向茎叶喷雾 |
1、在非耕地杂草生长旺盛期,兑水均匀喷施于杂草茎叶上。视草情用药,对多年生杂草,顽固性杂草和较大的杂草,宜采用较高的推荐剂量。2、本品为非选择性除草剂,因此施药时应防止药液飘移到邻近作物茎叶上,以免产生药害。3、用药量应在批准登记范围内,根据作物对药剂的敏感程度确定;草甘膦与土壤接触立即失去活性,宜作茎叶处理。
本品是一种内吸传导型灭生性除草剂,用于防除非耕地除草,对多年生恶性杂草防治效果较好。
1、温暖晴天用药效果优于低温天气。 2、草甘膦对金属制成的镀锌容器有腐化作用,易引起火灾。 3、低温贮存时会有结晶析出,用时应充分摇动容器,使结晶溶解,以保证药效。 4、本品虽为低毒,但使用时仍要严格按照《农药操作规程》作业。施药时注意安全防护,切勿吸烟或进食,药后及时清洗污染衣物及皮肤裸露部位。 5、施药时应避免对水源、鱼塘的影响,施药后不可在河塘等水及鱼塘中清洗施药器具。 6、用过的包装物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7、不可与呈碱性农药混用。 8、施药后5天内禁止割草放牧。 9、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应避免接触本品。
1、对皮肤、眼睛和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若沾染皮肤立即用肥皂水清洗干净;溅入眼睛,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15分钟以上。 2、尚无特效解毒剂。若摄入量大,病人十分清醒,可用吐根糖浆诱吐,还可在服用的活性炭泥中加入山梨醇。 3、若不慎误服,立即携本标签送医院对症治疗,必要时拨打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国中毒控制中心24小时热线电话:010-83132345或010-63131122。
1、储存于阴凉、通风、干燥、防雨的库房中。远离火源和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包装密封。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2、不可与食物、种子、饲料等同贮同运。 3、贮存在儿童触及不到的地方,并上锁。
草甘膦铵盐含量: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