吡虫·杀虫单PD20096975
- 登记证号
- PD20096975
- 农药名称
- 吡虫·杀虫单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可湿性粉剂
- 毒性
- 中等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58%
- 登记证持有人
- 佛山市大兴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9-9-28
- 批准日期
- 58%
- 备注
- 2023年5月24日,变更原持有人广东省佛山市大兴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中等毒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吡虫啉2.5%
杀虫单55.5%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水稻 | 三化螟 | 50-85克/亩 | 喷雾 |
| 水稻 | 二化螟 | 50-85克/亩 | 喷雾 |
| 水稻 | 稻纵卷叶螟 | 50-85克/亩 | 喷雾 |
| 水稻 | 稻飞虱 | 50-85克/亩 | 喷雾 |
选择在田间始见稻飞虱和稻纵卷叶螟、二化螟和三化螟时开始施药,亩用本品52-86克适量兑水,均匀喷雾。间隔7天,再施药一次,连续2-3次。喷雾药均匀、周到,防止漏喷或喷雾过量。
本产品是由吡虫啉和杀虫单复配而成,有较强的触杀和胃毒作用和强烈的内吸传导作用,具有较好的杀虫效果;同时具有较强的耐雨性和安全性,持效期长等特点;是防治稻飞虱、稻纵卷叶螟、二化螟和三化螟的理想药剂。
1、产品在水稻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21天,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不能超过2次。 2、对棉花、烟草和某些豆类易产生药害,马铃薯也较敏感。使用时应注意。 3.对家蚕有毒,使用时应防止药液污染桑叶。蜜源作物花期、蚕室、桑园附近禁用。 4.不能与波尔多液、石硫合剂等碱性物质混用。 5.药械的清洗及废水、废液不得污染水源、池塘。
1.该原药对眼有轻微刺激作用。若溅入眼睛,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以上。 2.早期中毒为恶心、四肢发抖,继而全身发抖,流涎,痉挛,呼吸困难,瞳孔放大。如中毒用碱性液体彻底洗胃或冲洗皮肤。草蕈碱样症状明显者可用阿托品类药物对抗,但注意防止过量。忌用胆碱酯酶复能剂。 3.误服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必要时请拨打中国疾控中心咨询电话:010-83132345或010-87779905
1.防止雨淋和暴晒。 2.贮存在阴凉干燥及儿童触及不到的地方,并加锁。 3.贮运过程中运输时严禁与食物、饲料、种子及生活用品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