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死蜱PD20120885
- 登记证号
- PD20120885
- 农药名称
- 毒死蜱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颗粒剂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15%
- 登记证持有人
- 广东浩德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7-5-24
- 批准日期
- 15%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毒死蜱15%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花生 | 蛴螬 | 1200-1600克/亩 | 撒施 |
在花生播种时均匀撒施于播种沟内,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之内有雨,请勿施药。施药后应设立警示标志,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为24小时。在花生上每季最多使用1次,于花生播种时撒施1次。
本品为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一定的熏蒸作用。作用于昆虫体内的乙酰胆碱酯酶,使昆虫麻痹至死亡,本品在土壤中的残留期较长,可用于防治花生蛴螬。
[1]配药和施药时,应穿防护服,戴口罩或防毒面具以及胶皮手套,以避免污染皮肤和眼睛,施药完毕后应及时换洗衣物,洗净手、脸和被污染的皮肤; [2]施药前、后要彻底清洗施药器械,洗涤后的废水不应污染河流等水源,未用完的药粒应密封后妥善放置; [3]开启封口应小心药粒撒出,废弃包装袋子冲洗后深埋或由生产企业回收处理; [4]本品避免与强碱性农药混用以免降低药效; [5]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以延缓产生抗性;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本品; [7]本品对蜜蜂、鸟类、鱼、家蚕和水蚤等有毒,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蜜源作物花期、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远离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附近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注意对赤眼蜂天敌和鸟类保护区的保护。 [8]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本品中毒后表现为头痛、头昏、呕吐、腹泻、抽搐、呼吸困难等症状。不慎吸入,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误服:[1]用阿托品1~5毫克皮下或静脉注射(按中毒轻重而定);[2]用解磷定0.4-1.2克静脉注射(按中毒轻重而定);[3]禁用吗啡、茶硷、吩噻嗪、利血平。
1、本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2、置于儿童、无关人员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保存。勿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其他物品同贮同运;3、搬运及运输过程中,轻拿轻放,防止倒置,注意防雨防潮。
标注“限制使用”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