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毒素PD20120876
- 登记证号
- PD20120876
- 农药名称
- 狼毒素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母药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9.5%
- 登记证持有人
- 甘肃国力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7-5-24
- 批准日期
- 9.5%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狼毒素9.5%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本品属植物源农药母药,它为制剂的原料,具有胃毒、触杀作用。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1、接触本剂就遵守《农药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穿好防护衣服,戴防护面罩和手套等,避免接触皮肤、眼睛,防止由口鼻吸入,加工本品时应注意安全防护。避免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接触;2、工作时禁止吸烟和进食,工作结束后,应用肥皂和清水洗脸、手和裸露部位;3、泄漏处理: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进入。切断火源。4、禁止污染鱼塘、桑田、水源。建议用控制焚烧法或安全掩埋法处置包装物及废弃物。5、万一着火,使用泡沫、干粉、砂土、水等灭火剂灭火。6、用过后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作他用或随意丢弃。
1、眼睛沾染药液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2、误食可采用清水加2%碳酸氢钠催吐洗胃,也可用硫酸钠导泻等措施,并立即携标签送往医院治疗。3、不慎接触皮肤,应立即用肥皂和水洗净。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置于儿童、无关人员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保存,远离火源及热源,储存宜不能与酸碱接触,不能与食物、种子、化肥一起贮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