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酰甲胺磷PD20120286
- 登记证号
- PD20120286
- 农药名称
- 乙酰甲胺磷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可溶粉剂
- 毒性
- 中等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75%
- 登记证持有人
-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7-2-15
- 批准日期
- 75%
中等毒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乙酰甲胺磷75%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水稻 | 稻纵卷叶螟 | 67-133克/亩 | 喷雾 |
1.产品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水稻45天;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 2.施药适期为稻纵卷叶螟卵孵化盛期至1龄幼虫始盛期。3.施药时必须做到植株叶片着药均匀,每隔5天再用药一次。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 4.本品对茶树、桑树较敏感,施药时应避免药液飘移到上述作物上。 5.施药后应设立警示标志,人畜在施药5天后方可进入施药地点。
乙酰甲胺磷为内吸杀虫剂,具有胃毒和触杀作用,并可杀卵,有一定的熏蒸作用,是缓效型杀虫剂。在施药后初效作用缓慢,后效作用强。其基本杀虫原理是抑制昆虫乙酰胆碱酯酶。适用于防治水稻作物上的咀嚼式口器稻纵卷叶螟害虫。
1.使用本品时应穿防护服和戴手套、口罩等,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 2.本品对蜜蜂、家蚕、鱼有毒,花期开花植物周围禁用,施药期间应密切注意对附近蜂群的影响,蚕室及桑园附近禁用,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域内清洗施药器具。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3.本品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4.建议与其他不同作用机制的杀菌剂轮换使用。 5.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域禁用。 6.剩余药品处理:不得弃置在现场,妥善保存以备下次使用;若弃置需按当地相关环境法规处理。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 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避免接触。
中毒症状: 轻度中毒: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多汗、无力、胸闷、视力模糊、胃口不佳等。全血胆碱酯酶一般降到正常值的70%以下。中度中毒:除上述症状外,还出现轻度呼吸困难、肌肉震颤、瞳孔缩小、精神恍惚、行走不稳、大汗、流涎、腹痛、腹泻等。重者还会出现昏迷、抽搐、呼吸困难、口吐白沫、大小便失禁,惊厥,呼吸麻痹。急性中毒多在12小时内发病,误服者可立即发病。 急救措施: 1.用阿托品1-5毫克皮下或静脉注射(按中毒轻重而定);2.用解磷定0.4-1.2克 静脉注射(按中毒轻重而定);3.禁用吗啡、茶硷、吩噻嗪、利血平;4.不慎溅入眼睛或接触到皮肤,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不慎误服,立即携标签送医院治疗;不慎吸入,立即将吸入者转移到空气流通处。
1.本品应储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无关人员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保存。勿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 2.运输时注意防火、日晒、雨淋。
标注“限制使用”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