吡虫啉PD20120173
- 登记证号
- PD20120173
- 农药名称
- 吡虫啉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可湿性粉剂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10%
- 登记证持有人
- 东部韩农(黑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7-1-30
- 批准日期
- 10%
- 备注
- 2024年7月4日,变更原持有人韩农(黑龙江)化工有限公司。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吡虫啉10%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甘蓝 | 蚜虫 | 10-20克/亩 | 喷雾 |
1.本产品应在蚜虫发生始盛期使用,每亩兑水40-50升均匀混合,注意喷雾均匀。 2.视虫害发生情况,每季最多使用2次,收获前15日停止使用。 3.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 4.本品对瓜类、豆类作物较敏感,施药时应避免药液飘到此类作物上。
本产品为吡啶类杀虫剂,具有内吸作用,兼具胃毒和触杀作用,可用于防治甘蓝蚜虫。
1.本产品在甘蓝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14天,每个作物周期最多使用2次。 2.本产品禁止与碱性物质(波尔多液,石硫合剂等)混用。 3.本产品对蚕、蜂等益虫毒性高,使用时应注意安全防护。开花植物花期禁用。使用时应密切关注对附近蜂群的影响,蚕室及桑园附近禁用。 4.使用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避免吸入药剂。施药期间不可进食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换洗衣物,洗净手、脸和被污染的皮肤。 5.本产品对鱼类有毒,剩余药剂和清洗药具所产生的废水切不可倾入湖泊河川及其他水源,倒空的包装物应妥善处理,以免引起污染。 6.孕妇、过敏体质者、感冒和皮肤病患者禁止接触本产品。 7.远离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 8.应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1.中毒症状表现为头晕、恶心、呕吐等。 2.若本产品溅到眼睛和皮肤上,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如不慎吸入,应移到空气新鲜处,经口误服者应立即催吐,情况严重者,携此标签送医诊治,对症治疗。
1.本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 2.置于儿童、无关人员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保存。勿与食品、饮料、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