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聚·杀螺胺WP20210230
- 登记证号
- WP20210230
- 农药名称
- 四聚·杀螺胺
- 农药类别
- 卫生杀虫剂
- 剂型
- 悬浮剂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22.1%
- 登记证持有人
- 江苏百灵农化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6-9-28
- 批准日期
- 22.1%
- 备注
- 杀螺胺乙醇胺盐25%。 2023年10月27日,增加沟渠钉螺。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杀螺胺21.1%
四聚乙醛1%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沟渠 | 钉螺 | 3-4毫升/立方米 | 浸杀 |
| 滩涂 | 钉螺 | 4-8毫升/平方米 | 喷洒 |
1.于钉螺繁殖初期至发生或危害高峰前期使用。2.灭螺时气温最好在20℃以上,在大雨或暴雨前不宜施药,以免药液流失。
四聚乙醛通过影响乙酰胆碱酯酶,破坏螺体内特殊的黏液,使螺体迅速脱水,神经麻痹,造成死亡。杀螺胺为酚类有机杀软体动物剂,主要影响螺的能量代谢而导致螺死亡,也可引起螺的腺体和消化腺上皮组织损伤。本品用于防治滩涂钉螺、沟渠钉螺。
1.本品对眼睛、皮肤有刺激性,使用时避免接触眼睛、皮肤。应穿戴长衣、长裤、帽子、口罩、手套和护目镜等防护措施,避免皮肤、眼睛接触药液,施药期间不能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等暴露部位皮肤并更换衣物。2.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或自行处置,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3.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施药后剩余药液不得随意倾倒;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附近禁用。鱼虾养殖区禁用。鸟类保护区附近禁用。蚕室附近禁用。周围开花植物花期禁用。4.避免与氧化剂接触。5.施药两周内,禁止在施药区域内放牧。6.禁止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接触本品。
皮肤接触:立即褪去被污染的衣物,用肥皂与大量清水至少冲洗15分钟,送医就诊。眼睛溅入:立即翻开眼睑,用流动的清水至少冲洗15分钟,送医就诊。吸入:不慎吸入,立即转移至空气清新处,送医就诊。不慎误食:携带标签送医就诊。无特效解毒剂,应对症治疗。
1.本品应储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和热源。2.置于儿童、无关人员及动物触及不到的地方,并加锁保存。3.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储存、运输。
杀螺胺乙醇胺盐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