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瘟灵PD20110955
- 登记证号
- PD20110955
- 农药名称
- 稻瘟灵
- 农药类别
- 杀菌剂
- 剂型
- 乳油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40%
- 登记证持有人
- 河北安格诺农化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6-9-8
- 批准日期
- 40%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稻瘟灵40%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水稻 | 稻瘟病 | 80-100毫升/亩 | 喷雾 |
苗瘟:插秧前一周,苗床喷雾。叶瘟:在发病前或发病初期用药。穗颈瘟:在孕穗后期或齐穗期使用,效果更佳。根据发病情况,酌情考虑用药次数,用药间隔为1-2周。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有雨,请勿施药。
本剂具有内吸、预防、治疗、持效期较长,抗雨水冲刷,对防治水稻稻瘟病,有较好的效果等特点。
1、安全间隔期28天,每季最多使用2次,按照规定用量将本农药均匀喷洒。 2、使用时应按“农药安全使用规程”操作,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药液接触皮肤、眼睛和污染衣物。切勿在施药时抽烟或饮食等。施药时,请穿防护服、靴子、戴防渗手套和防毒面具,避免吸入药雾。施药后,彻底清洗防护面具,洗澡,并更换和清洗工作服。 3、使用过的容器放置安全地点,对空包装加以填埋或焚烧。未用完的制剂应放在原包装密闭保存,切勿将本品置于饮、食容器中。 4、不可同硫合剂、波尔多液等碱性药剂等物质混合使用。 5、本品对水生物有一定影响,为此禁止水产养殖区及周围使用,也不可在该水源处清洗药具。蚕室及桑园附近禁用,对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域禁用;鱼或虾蟹套养稻田禁用,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6、建议与不同作用机制杀菌剂轮换使用。 7、避免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接触本品。 8、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一次未用完的药剂请密封原包装保存。
本品低毒,如中毒时立即脱下被污染的衣服,并用大量的肥皂水和清水彻底洗净被污染的皮肤。如溅到眼中时,立即用清水冲洗眼睛。误服时要漱口、喝水,严重时要携带标签接受医生的治疗。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儿童,并加锁保存。勿与食品、饮料、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