吡嘧·丙草胺PD20211244
- 登记证号
- PD20211244
- 农药名称
- 吡嘧·丙草胺
- 农药类别
- 除草剂
- 剂型
- 颗粒剂
- 毒性
- 低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0.44%
- 登记证持有人
- 浙江天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6-8-5
- 批准日期
- 0.44%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丙草胺0.4%
吡嘧磺隆0.04%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水稻机插秧田 | 一年生杂草 | 7000-7500克/亩 | 撒施 |
1.水稻机插后7—12天左右,待秧苗彻底返青立苗后,田间保持浅水层的情况下,每亩按药量进行撒施,水层不可淹没秧心,施药后保水5—7天。2.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3.每季最多用药1次。
本品是吡嘧磺隆和丙草胺复配的颗粒剂,以肥料为载体,对水稻田稗草等一年生禾本科杂草,鳢肠、雨久花、鸭舌草、陌上菜、耳叶水苋、狼把草、节节菜等一年生阔叶杂草和异型莎草、碎米莎草等莎草科杂草有良好的防效。
1.使用本品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口罩、护目镜等,避免皮肤接触及口鼻吸入。使用中不可吸烟、饮水及吃东西,使用后及时用大量清水和肥皂清洗手、脸等暴露部位皮肤并更换衣物。2.对水生生物有毒,要远离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域用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鱼、虾、蟹套养稻田禁用。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3.对鸟类风险不可接受,建议鸟类保护区禁用,使用后立即覆土。4.避免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接触。5.废弃物要妥善处理,不能作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如不慎接触皮肤,请用水和肥皂充分清洗;对眼睛有刺激性,使用时避免接触眼睛。如溅入眼睛,请用清水直接洗眼;如误服,请用清水充分漱口后,立即携此标签送医院就诊。无特殊解毒药剂,对症治疗。
1.本品应密封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2.存放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3.勿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