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虫气雾剂WP20110163
- 登记证号
- WP20110163
- 农药名称
- 杀虫气雾剂
- 农药类别
- 卫生杀虫剂
- 剂型
- 气雾剂
- 毒性
- 微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0.37%
- 登记证持有人
- 山东汉兴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6-6-21
- 批准日期
- 0.37%
微毒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氯菊酯0.12%
胺菊酯0.25%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卫生 | 蚊、蝇、蜚蠊 | null | 喷雾 |
本品采用拟除虫菊酯为有效成分配制而成,能驱杀蚊、蝇、蜚蠊(俗称蟑螂)害虫。
关闭门窗,竖直罐体,按下阀门。驱杀蚊、蝇时,按房间面积向空间适量喷雾。驱杀蜚蠊(俗称蟑螂)时,向其出没或栖息处适量喷雾。使用后人畜应立即离开房间,关闭门窗,20分钟后打开门窗,充分通风后方可再次进入房间。
1、本品对鱼、蚕有毒,蚕室内及附近禁止使用,避免污染水源,勿向人、畜、食物、食具直接喷射。 2、本品内含易燃物,勿接近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品,置于儿童触及不到的地方,切勿在阳光下曝晒,并存放于不小于50摄氏度的阴凉干燥处。 3、勿倒置或近喷射,使用完的空罐严禁再次充装,并置于不危害环境卫生处。 4、过敏者禁用,用后请洗手,避免误服;如药液粘上皮肤,应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避免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接触。 5、使用中有任何不良反应请及时就医。
本品无特殊解毒剂,如误服中毒或使用本品有任何不良反应,应迅速到携标签到医院就医。并对症治疗。
1、搬运产品时,应轻取轻放,严禁猛烈碰撞,日晒、重压,并不得倒置,运输应有易燃易爆标志。 2、产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处的仓库内,不得和易燃易爆品、种子、粮食、饲料、食品、饮料等共储混放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