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维·杀虫单PD20160798
- 登记证号
- PD20160798
- 农药名称
- 阿维·杀虫单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剂型
- 微乳剂
- 毒性
- 低毒(原药高毒)
- 有效成分含量
- 20%
- 登记证持有人
- 陶氏益农生物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 有效期至
- 2026-6-21
- 批准日期
- 20%
- 备注
- 2024年4月28日,变更原持有人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药高毒)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阿维菌素0.3%
杀虫单19.7%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式 |
| 菜豆 | 斑潜蝇 | 30-60克/亩 | 喷雾 |
1、在虫害发生始盛期施药,喷药时必须仔细均匀。 2、请不要在雨天施药。
本品为沙蚕毒素类似物与大环内酯双糖类化合物复配杀虫剂,既为乙酰胆碱竞争性抑制物,又作用于害虫的神经生理活动。对害虫具有触杀、胃毒及熏蒸作用,渗透性较强且可内吸传导,对害虫的成虫、幼虫及卵有较强的杀灭作用。
1、安全间隔期:菜豆7天,每季最多使用2次。 2、本品对棉花、烟草、某些豆类敏感,注意避免药液飘移到上述作物上。 3、本品对鱼类及水生生物、蚕、蜂有毒,使用时应避开作物开花期,桑园、蚕室附近禁用,避免药液污染鱼塘等水源。禁止将药液残渣及清洗洗施药器具的水倒入河流、池塘等水域。 4、本品不可强酸、强碱性物质混用。 5、施药时要有防护措施,戴好口罩、手套等;施药期间不可喝水、饮食;施药后及时清洗。6、赤眼蜂、瓢虫等天敌放飞区禁用。 7、避免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接触。 8、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挪作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附近禁用,禁止在河塘等水域清洗施药器具;周围开花植物花期禁用,施药期间密切注意对附近蜂群的影响。
1、眼睛或皮肤接触:以清水冲洗15分钟以上,并立即请医生诊治。2、吸入:移至空气清新处,如呼吸困难或有不适症状出现并持续,立即送医院对症治疗。3、误服:用清水漱口,饮1-2杯水冲淡药液,不能催吐,立即送医院对症治疗。抢救时避免给患者使用胆碱酯酶复能剂及增强γ-氨基丁酸活性的药物(如巴比妥、丙戊酸等)。若判断以杀虫单中毒为主,症状为恶心,四肢发抖,流泪,痉挛,呼吸困难等,可用碱性液体洗胃或冲洗皮肤,草蕈碱样症状明显者可用阿托品类药物对抗,但注意防止过量,忌用胆碱酯酶复能剂。
1、本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处,远离火源或热源。 2、存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并加锁。 3、禁止与食品、粮食、饮料、饲料等混合贮存或运输。